高銘志觀點:核電運轉羅生門─轉不轉,誰說得算?

2017-08-29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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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表示,目前仍有爭論到底這些停電缺電,是否跟兩組核電機組停機之延宕有關,但至少原能會「故意」及「不法」之事證已經相當明確。(前廠長王伯輝提供)

作者表示,目前仍有爭論到底這些停電缺電,是否跟兩組核電機組停機之延宕有關,但至少原能會「故意」及「不法」之事證已經相當明確。(前廠長王伯輝提供)

在和平電塔受到尼莎颱風的影響倒塌後,從七月底開始台灣陷入缺電危機,而在八一五全台大斷電之後,使得民眾間輿論沸騰,重新提起檢視核電與討論是否重啟核四的訴求。於八月初,民眾甚至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發起「啟動核一、核四,並以核能發電盈餘發展綠色能源」,提出包括「重啟核一,啟動核四」、「上調備載容量」及「核能決策回歸專業」等三項訴求。然而對些訴求,經濟部卻不顧民主原則,率先表示不會考慮這些訴求。,本文將簡介及探討核電運轉之爭議,並且為了避免民主法治兩頭空,希望在此提出第四點—「核能決策回歸法治國」之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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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委員會的決議竟可凍結法律?!

核一廠一號機與核二廠二號機之所以處於停機未重啟運轉的原因,在於這兩部機組分別於2014年底大修期間及2016年5月歲修完畢後,發生相關意外及跳機事故,導致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做出決議,分別要求這兩部機組重啟之前,必須先由原能會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方得重啟。而原能會亦堅持遵守此項決議,而讓二部機組停轉至今。在此向讀者說明,本處並未存在任何筆誤,確實是由「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做出決定決議要求「核電機組」須先由原能會向立法院進行報告方得重啟。

這詭譎的情況實乃世界各地之法治社會所無法想像。一個立法院委員會的決議(甚至並非全院之決議),竟然可以增加法律所沒有的條件,並且形同架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之規範。此種立法院決議之效力想當然的必定受人質疑,也因而遭前原能會主委蔡春鴻挑戰,並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確認。司法機關認為核電廠的安全認定應尊重原能會專業,且立法院委員會議決議對行政機關不具絕對之法律效力。另一位前原能會主委蘇獻章亦投書民意論壇,質疑「立法權霸凌行政權」,使核一廠1號機及核二廠2號機至今未能重啟,經濟部和原能會皆失職,應向全民道歉。此事件的失序程度,一次動用到兩位前原能會主委表示法律見解,在現今多數事情都難以達到共識的社會中,能使專家同仇敵愾的抨擊也實屬難得了。

摘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如下:

「…乃是依據「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之決議,並非是立法院院會之決議。而按行政權及立法權相互制衡,因此立法院各別委員會決議(如本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之決議),並非前開行政程序法第54條所指「其他『法規』」應足證明。又如前述,行政院(最高行政機關)應受立法院監督制衡(責任政治之「負責」),因此,被告及參加人主張立法院下之各委員會之決議,應非院會,且為少數委員經常在未充分討論下即作成,對被告機關言並非『法規』,因此本件聽證並無法律上拘束力等語,即屬有據」(102年度訴字第2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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