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開啟再審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有深思的餘地
此外,黃東焄也說,歷經聲請再審、非常上訴,但均被駁回、之後獲特赦的案子,能否開啟再審,在程序上有爭執餘地,如果被告有冤屈,「我們希望給救濟的機會」,但申請再審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有深思的餘地」;他說,他這樣講,被告可能不服氣,但此案能否再審,是在創造歷史,不能因為個人情感,因為要給救濟機會,就無視於所有法律的規定。
高院合議庭就此案討論的6個爭點,包括:1、蘇炳坤已獲總統特赦,使他的「罪刑之宣告為無效」,如此能否開啟再審?2、原確定判決所採用陳榮輝的證詞,後來已經證明是虛偽的,這是否符合2015年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2款「證人證詞已經證明虛偽」,而成為再審理由;另外4點則是4組新事證,是否符合新《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的再審理由。
就第1個爭點而言,黃東焄主張,經總統依《赦免法》的規定將罪行宣告無效後,就已是「沒有犯罪事實」,已經不存在的罪,要申請再審,邏輯上不通;就他個人的立場,以個人情感而言,如果被告是無罪的,他認為應給予再審的機會,但是回到檢察官的立場,如果法院裁定的結果是將開啟再審,檢方會「提出抗告」,讓最高法院針對這個歷史性的案子,表達法律見解,讓各級法院依循。
律師:不要為了追求法律的見解 讓當事人受折磨
羅秉成則指出,他希望檢察官能「聽聽自己的聲音」,「不要為了要追求法律的意見與見解,讓當事人受折磨」,這不是「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的問題,「無罪推定的原則一直存在」,如果申請抗告,對被害人會是很大的折磨。
羅秉成說,《赦免法》並沒有否定原判決的效力,獲得赦免後仍可申請再審,蘇炳坤在獲得赦免後,申請冤獄賠償,也是因此而不符合冤獄賠償的條件;他也引用大法官釋字第283號的釋憲法理及外國的比較法例,作為主張的依據。
是否開啟再審 高院合議庭討論6大爭點
過去為爭取平反,蘇炳坤不得已告發陳榮輝涉嫌詐欺,因為1986年警方宣布破案時,陳曾隨新竹市警局的警察到寶興銀樓,指認被搶的金飾,他明知郭中雄出售給寶興銀樓的金手鐲和金項鍊不是他的,卻仍領收,後來才退回。
陳榮輝的虛偽證詞,也是蘇案律師要求再審的理由。針對這第2個爭點,羅秉成指出,確定判決要正確,使用的證據要正確,簡單的講,「法院的手要乾淨」。但黃東焄指出,這些證物是警察給陳的,陳也覺得很冤枉,因詐欺案不能上訴到三審,所以他被以詐欺案定案,但依照大法官會議的相關解釋,他仍可上訴到最高法院,是否判決確定還在未定之天,且重點是在他在審判中說的是不是真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