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世大運,讓世界再次看到台灣,所有辛苦奮戰的選手們是台灣的榮耀。而在8月31日立法院臨時會三讀修正《國民體育法》(全法共22條),修法範圍有兩大重點,其一是單項協會的會員組成和理監事的選舉辦法,以期增加人民參與、提高財務透明度、減少政治力和黑道的介入。其二是加強對選手的保障,包含國際賽選手與協會贊助廠商契約應於賽前協商;國家代表隊選手或隊職員培訓致短期失能者,應發給慰問金;各機關團體培訓或參賽,必要時應聘物理治療師、運動防護員、醫事人員。
對於以上方向的修正,我們應該給予行政和立法部門官員們肯定。但更重要的是,如何確實加強執行,而非空有條文的約定。我們的社會文化要更多元,對於運動專業應該有高度的尊重,而非只是看成一個休閒娛樂。在教育和就業方面,需打破「唯有讀書高」的價值觀(傳統上有「四肢發達、頭腦簡單」這樣鄙視運動員的用語),術業有專攻。綜觀各國對於體育的重視,以及運動員可以帶給整體國家社會的影響力,不輸給任何一個行業。
而我們的政府和社會,除了在比賽時的支持、得獎時的獎勵以外(最不好的社會風氣其實是落井下石,落敗時只會責備批評選手),「國民體育法」需要再加強哪些面向,可以讓更多有運動潛力的孩童,能夠及早被發掘和培訓?如何建立更完善的職業運動員制度,讓更多人才願意投中其中,傳承經驗?以下是筆者參考民國黨的體育政策,搭配在學校或社區觀察到的需求,針對國體法不夠完備的項目,提供以下淺見:
一、豐富學校體育教學、增加體育課節數。可結合社區教練,提供更多元的體育課程。
二、小學入學時應進行體適能篩檢,若學生有運動或情緒相關障礙,由國家免費矯治。
三、建立中小學各類運動比賽的校際聯賽制度,有系統的篩選運動選手進行培育。
四、對各類比賽的國手,國家給予生活津貼,讓其可以安心地受訓。
五、建立國手的就業輔導及退休補助制度。
六、體育教學應強化科學、醫學與體育教學的融合。
期望運動家精神可以在台灣從小紮根、發芽茁壯、遍地開花。以小搏大的志氣、奮鬥不懈的拚勁,在每一次的國際大賽中,不斷地震撼、感動著全世界!
*作者為高雄市桃源區衛生所醫師;曾任高醫內科住院醫師、國立陽明大學醫學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