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巨蛋遭北市府勒令停工,遠雄營造與遠雄巨蛋公司為此提告北市府都發局,一審判決出爐,由審判長黃本仁當庭宣判。根據審判結論,法院認為大巨蛋園區全面停工有違「比例原則」,特別是停工後會造成水浮力、鏽蝕等問題,「欠缺勒令停工之必要性」,原告遠雄請求撤銷停工有理由,也予准許。其餘遠雄所提不應停工部分因為無理由駁回。形成在一場北市府與遠雄的停工訴訟,各有輸贏的局面。
柯市府:遠在建築變更達79處,且涉及公安
柯文哲市政府於2015年5月20日,以遠雄在大巨蛋園區內有79處未按圖施工,依照《建築法》58-6條,「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做出大巨蛋體育園區共5棟建築物「全面停工」的行政處分。在法庭攻防期間,市府律師稱,因工地內有79處涉及全區67%的總樓地板,範圍廣布,且涉及公安、急迫性考量,故採全面停工。
遠雄也曾在此案中辯稱,未依圖施工部分,北市府應依照《建築法》第39條,讓遠雄採竣工報驗即可,或依照《建築法》87-1條,未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者,處9000元罰金,並改善即可,不應引用《建築法》58-6條勒令停工。
今日的判決,北高行站在市府立場,稱北市府以遠雄有79處,包括影城1至3樓的電梯與電扶梯位置移動、大巨蛋樓版型及挑空電扶梯形式變更、電梯及樓梯位置變更、地下室樓版柱位新增開口、開口形式變更…等等,北高行認為,市府基於上述未按圖施工,引用《建築法》58-6條,勒令大巨蛋停工,「適法有據」。
維護工程關係鏽蝕、坍塌 「欠缺勒令停工必要性」
不過,在「全面停工」的處分上,法院認北市府有違「比例原則」,應予撤銷。判決指出,「建照現場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之措施工程,欠缺勒令停工之必要性,原處分全面命停工,此部分已違反比例原則,應予撤銷」,此外,「停工處分效力及執行規模、範圍,不僅影響原告商業利益,更攸關系爭建照工程周邊公共安全與市民生命保障」。
法院認為,大巨蛋工程確有公安虞慮,且工程停工導致園區內有水浮力、鏽蝕等問題,現場關於維護安全、防範危險之措施工程,「欠缺勒令停工之必要性」,認市府不應讓這部份的工程停工。
換言之,市府於去年為顧及停工時期的工地安全,讓遠雄在停工期間就「水浮力、鏽蝕、坍塌、載重」4公安原則下整理出的14工項「先行報備施工」部分,法院認定,自始不該給予停工處分。
本案得上訴,訴訟費用由遠雄負擔4分之3,北市府負擔4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