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原轉會應以所提議案執行「效率、效能」及族群「滿意度、回應性」等作為工作績效,而非以各族群所提議案之多寡、報告書之厚薄及會議之次數衡評績效。原住民主管機關原民會應重行逐案檢視,併將各族群委員所提議案、公部門處理情形回覆結果及後續執行情形,分別彙整成冊呈送總統府,轉送各提案族群及委員(原民會列管追蹤執行)。
七、原住民主管機關應善用行政系統組織,傳達或宣導原轉會各類訊息。為如原轉會各類提案,經確實可行者、回復無法執行者、與法不合者或列屬刻正研議中等,皆應由原住民主管機關原民會,依循行政系統函知全國各相關機關、各原住民鄉鎮及經原民會核定列案之746個部落組織瞭解,並可由地方行政、民代及部落組織關注及接續執行。
八、「部落組織」是原住民族圖自治及部落公法人之基礎,更是原住民族群之最後守護者,惟目前原民會已核定之746個部落組織多形同虛設。目前地方政府及人民團體尤其是非原住民之團體或個人,因恐將失去掌控部落或可能喪失既得利益,而排擠或全力反對部落組織之建制;又部落會議主席為部落經商者或公務系統人士擔任,則部落組織不具存在之實義。扶持並建制部落組織係原住民主管機關責無旁貸之法定權責。前第十二次原轉會議提案,原民會回復:「-----本會將賡續宣導並協請鄉(鎮、市、區)公所輔導部落成立部落會議,以培養族群及部落組織之穩定性,以作為未來原住民族群成長發及原住民族民族自治之根基」。惟徒法不足以自行(況與公所業務相競合),國家行政系統體系應以政策及實力強力扶持並伴隨部落組織之成長。
九、若部落組織之健全,就不會產生原轉會第三屆族群委員代表推舉,部落反彈及抗議等事件。前那瑪夏原轉會代表孔委員更指出:「這次原轉會委員選拔制度跟上次大大不同,上次是開放尊重各族內部自決,這次是地方政府限縮民族參與。又是行政界不依照總統府轉型正義精神,在辦公室自己決定,不參考各族的傳統社會制度--」。的確!政府捨去部落組織,而直接以高度行政權主導之委員推舉並不符部落族人之期待,更也直接違背總統「由下而上」之民意及夷將主委「部落為主體」之施政理念。
十、為落實蔡總統復振台灣原住民族群族語、文化明確之決心,原住民族「公務系統」組織外,應由下而上建構屬原住民族群之「民族系統」組織,其中最基層之「部落組織」,可先單純就最急迫性公部門無法深入之「族語及文化」領域即知識體系之建構,作為「部落組織」首階段之核心任務,自可避免因權益或職權競合致生之相互排擠效應;而屬「民族系統」組織中,於中央各族群代表之「族群代表聯席會議」機制,可協助並監督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政策及施政接地氣)。
威權政府時期採行執行原住民「管制」政策,為今轉型民主政府係以「服務」為導向之政策,甚多增類繁雜之原住民事務,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甚難再以早期所建構原民會六局處之「機關組織及編制」所能夠承受及突破;而原住民族群之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建制機關之主要任務不應再只為依法「統合原住民族政策」之行政部門,應隨政府轉型調整並明訂為「綜理台灣原住民族族群事務」部級以上之主管機關,應讓台灣原住民族能有一個真正屬於自己的、具有實權的主管機關。總統排除萬難為台灣原住民族群開啟一扇窗,且非常正視的13次原轉會議全程主持,我們實不應辜負總統的用心良苦。
*作者為前總統府原轉會鄒族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