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顧立雄把自己接金管會主委的目標定位在「去家族化」,其外行與無知是讓人訝異。
而且,更該問的是:顧立雄有那個法令支持、要用什麼方法,讓金融業「去家族化」?如果是指一般人理解的減少家族持股、退出經營權等的「去家族化」,只要金融家族持股夠多,甚至持股不到10%卻能得到其它股東支持(不論是外資股東的支持或收購委託書得到的支持),因而掌握經營權,金管會憑什麼要人交出經營權?這種要求,顯然違反也超越了公司法、金控法吧?至於要家族賣股降低持股,那就更不必談,有那個法源依據?
而如果「去家族化」指的是嚴格監督家族成員的貸放、交易,這其實就是作好金融監理─不要說家族相關成員,非家族成員的貸款交易同樣也要遵守一定的程序與要求,當年那些震驚社會的金融案件,不論是冒貸、高估抵押品等把銀行資金抽走者,大部份就是找人頭或其它關係為之,而非家族成員。這些全部是金融監理的範籌,與去不去家族化關係不大。
而如果是指對經營者及其主要專業經理人的資格要求,同時避免那種「無職務卻幕後操縱公司」的情況,那牽涉到的是公司治理的問題,就如某些上市公司由市場派入主後,實質決策者躲在幕後不願負責任一樣,這種公司的公司治理必差、易衍生弊病,必須有所矯正監督。但這就是強化公司治理,與去家族化無關。
至於產金分離問題,其實牽涉的層面更廣又深,先進國家有各種不同的型態─例如德國與日本就不時興產金分離,德國銀行可投資非金融產業,不僅可行使股東權利,甚至可介入經營;日本金融機構亦可跨業投資經營。反倒是美國對金融機構從事非金融業投資有較嚴格的規範,但也非全然禁止。台灣是否要走「產金分離」可再討論斟酌,甚至即使真要搞產金分離,也要有清楚明確的法令規範才行,金管會豈能憑一己好惡、主觀認定搞產金分離?
甚至近來頻頻被當成要「去家族化」、「推產金分離」的典型案例永豐案,真正深究可發現,其實問題就出在公司治理與金融監理兩作事。顧立雄的「去家族化」之說,在一個民粹社會是可贏得陣陣掌聲,但專業看,這個起手式就錯了,顯然對企業、金融業都陌生得可以。
人家說高手「一出手就知有無」;顧立雄出手了,而且在其尚未就任、對金融事務尚缺乏了解下就急著出手;但其說法對金融業問題的認知是錯誤,更無工具可推動,總不成拿出不當黨產委員會那套威脅恐嚇來推吧?金融業恐難有寧日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