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透明組織」(International Transparency)於今年六月二十三日的「世界吹哨日」(World Whistleblowing Day)宣示:「在二○二○年的今天,沒有任何藉口可以再讓吹哨者未受到保護」(“In 2020, there can be no excuse for leaving whistleblowers unprotected.”)。
的確,過去三十多年間,建立完整的吹哨者保護法制,已成為國際社會奉行的重要價值,也反映在許多國家的立法行動之上。美國於一九八九年制定《吹哨者保護法》(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英國於一九九八年制定《公益揭發法》(Public Interest Disclosure Act)、紐西蘭於兩千年制定《揭發保護法》(Protected Disclosures Act),以及日本於二○○四年制定《公益通報者保護法》等立法行動,都是典型的例子。
在國際社會風行草偃的吹哨者保護立法行動,反映出世界各國對於吹哨者在反貪揭弊、實現公義,以及在勞工保護、食品安全、環境保護等各個不同領域所發揮關鍵功能的明確肯認。也正是因為如此,不僅二○○三年《聯合國反腐敗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特別於第三十三條要求締約國必須建立揭弊者保護之法制,「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在強調「吹哨者保護乃是守護公共利益的最後一道防線」(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is the ultimate line of defence for safeguarding the public interest.)之際,亦於過去二十年間,不斷要求會員國強化公、私部門吹哨者保護的法律整備與政策執行,鼓勵更多的吹哨者站出來揭發貪汙舞弊。
令人遺憾的是,相對於國際社會所展現保護吹哨者的積極行動,我國對於吹哨者的保護,不論是在法制的建立上,抑或是在具體的實踐上,卻處於十分落後的狀態。
以吹哨者保護法的立法而言,在第九屆國會四年的會期(二○一六─二○二○)中,儘管台灣公民社會持續發出吹哨者保護法應盡速完成立法的呼聲,亦有不同黨派的委員紛紛自二○一七年即提出不同版本的草案,積極地推動修法。然而,行政部門卻抱持相對消極的態度,面對立法委員就此議題的質詢,總是以各種理由搪塞,一直延宕到二○一九年五月第九屆國會倒數第二個會期即將結束之際,才將行政院版的《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送交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