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應然面而言,台灣歷史上的私校成立,是為支援教育公共性之不足,鼓勵私人(捐資)興學,並且給予興學單位諸多在校地、校產和稅務上的優惠。此外,私校主要資源來自學生學雜費和政府各項獎補助,換言之,私校「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具備十足的公共性和公益性,絕對不容以營利為目的,儘管董事會是以財團法人名義組成。私校董事會的英文是"board of trustee",也就是信託委員會的概念,不是公司董事會,私校當然也不應被視為私人公司。然而,執政黨許多行政官員和立法委員,卻經常刻意或無知地曲解此意,其居心叵測、令人不解。
就實然面來看,從戒嚴、民主化、直到今日,私校董事會主要一直為黨國元老、政商關係密切之人或財團所把持。權力與利益的盤根錯節,加上華人文化中的家族主義和關係主義,助長了私校董事會的家族化和家臣化亂象。從而也衍生出層出不窮的校產通私產,或內部稽核虛應故事的亂象。
此外,由於近20年來教育部主導的競爭型獎補助,和績效主義評鑑制度,構成結構性誘因,許多私立大學敦聘學官兩棲、退休再任的學閥和雙薪教授,擔任私校校長或其他一級主管,也就是一般所謂的「肥貓」或「門神」。藉此優勢地位,為私校爭搶政府資源和應付各項評鑑。其中,最主要的門神竟然就是多達20位以上教育部退休再任私校的高階官員,他們運用既有的人脈和內線消息,以不公平競爭或違規不當手法,為私校爭取最大的利益。可以想見,「私校退場條例「的研擬過程,教育部和行政院當然也不免主動,或被動受到來自門神(前長官)出於保護私校董事會最大利益所提出的建言,甚至命令,從而影響教育部和行政院核定出一個實質上有利於私校董事會保住校產的草案。
在此同時,正當部分後段私校出現經營危機時,更有以金融單位為主的一些高教禿鷹集團,伺機進場搶奪高達1500億的私校校產。他們當然也不免透過良好的政商關係,介入「私校退場條例」的修訂。特別是一條容許高教禿鷹接收私校私校董事會,進而從「私校退場條例」第24條做為轉轍器,順利轉軌到「私立學校法」,合法地將私校以大辦小(如改辦小學或改辦小型金融學院)、合併、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服事業等方式,實質接收鉅額校產。
以上應然面和實然面的斷裂,造成私校實質上為盤根錯節的權力與利益集團(或power-profit oriented bloc)所把持。以上論述的詳細內容,請參考刊載自由時報「自由共和國」專欄的拙文「私校盤根錯節的權力與利益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