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平觀點:私校退場條例圖利了誰?

2020-12-22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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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工會和全教總所舉辦的聯合記者會中,我們發現,行政院版的「私校退場條例」和教育部的草案出現的明修棧道、暗度陳倉的大轉彎。特別是,在私校列入專輔學校後,至少有三點的大轉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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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產信託不見了

教育部草案第8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列為專案輔導學校者,主管機關得命學校法人將該校設校基金及不動產,信託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前項信託,受託人為設校基金之動支、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前,應由學校法人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報主管機關核准;其餘未信託之財產,學校法人或該校用於辦理一定金額之採購者,應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本項規定很明顯是為了強化對專案輔導學校的監督,以避免經營者在退場前掏空校產。然而,行政院版本卻將此一監督機制刪除不見。

2、公益董事不見了

教育部草案第12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加派社會公正人士充任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法人公益董事二人至四人及公益監察人一人……但行政院版本卻改為: 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加派該校專任教職員最多三人擔任學校法人董事……等於把公益董事刪除不見,此一改變的後果是站在公眾立場的公益董事無法進入學校董事會,自然也失去公眾監督的機制。

20201219-私立康寧大學台南校區一景。(盧逸峰攝)
在教育部草案中明定:學校法人董事會議決議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重要事項或其他屬主管機關核定之事項,經前項公益董事、公益監察人表示異議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定,其決議不生效力。示意圖,圖為私立康寧大學台南校區一景。(盧逸峰攝)

不僅如此,在教育部草案中明定:學校法人董事會議決議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重要事項或其他屬主管機關核定之事項,經前項公益董事、公益監察人表示異議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定,其決議不生效力。本條用意是避免私校經營者「先斬後奏」,因而以公益董事的異議來阻擋決議生效,避免私校經營者「先賣先贏」。但行政院版本卻把此一機制予以刪除,等於弱化了監督機制,方便私校經營者上下其手。

3、刻意製造漏洞給私校圖謀改制合併改辦利益

行政院版退場條例第24條明定: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法人,得於第六條第一項公告之日起算三年內,依私立學校法向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法人主管機關申請改制、與其他學校法人或學校合併、停辦所設學校後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

此一規定和教育部草案所定的輔導未改善,即應全面改派「公益董事」、全面停招,並立即解散執行校產歸公的結果大相逕庭。這等於是在教示私校董事會,若學校被列入專案輔導,就一定要在三年內主動把師生清空,完成改制、合併、停辦並改辦其他事業,就可以規避退場條例的全面公益董事與校產歸公義務。

綜整上述的改變,我們可以發現從教育部草案到行政院公布版本,對於列入專案輔導學校的監督大幅放寬,並且從不允許改制、合併、改辦,變成明示在三年內要改制、合併、改辦,大開私校經營者的圖利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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