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公務員之其他現金給與法規巡禮

2017-09-20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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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表示,依照大法官許玉秀、許宗力574號解釋,陳新民717號解釋之協同意見,只要依據當時有效的法規範取得之權益,歷來俸給依考試院俸給法律及行政院職權命令規定支給,並無礙於公務人員公法上薪俸請求權之行使。(資料照,顏麟宇攝)

作者表示,依照大法官許玉秀、許宗力574號解釋,陳新民717號解釋之協同意見,只要依據當時有效的法規範取得之權益,歷來俸給依考試院俸給法律及行政院職權命令規定支給,並無礙於公務人員公法上薪俸請求權之行使。(資料照,顏麟宇攝)

106年6月公教年改已將退休金與現職人員待遇脫鉤。在公務人員退休法的法制史上,「其他現金給與」一詞的內涵及實踐情形與待遇相互牽連,係屬舊制退休金之軸心元素,國人卻了解有限或有誤解,爰說明法規演進,提供各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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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年11月6日制定公布之公務員退休法全文計18條,嗣36年6月26日全文修正公布18條,37年4月10日修正第8條公布。這三次修法法律名稱為「公務員退休法」;退休金種類區分為年退休金及一次退休金;另規定在非常時期(物價高漲時期),退休人員退休金,並按現任公務員待遇比例增給之,但一次退休金,其增給額以侍遇總額百分之四十(六十)為限。

48年11月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下稱退休法)第6條第2項:「一次退休金,以退休人員最後在職之月俸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任職滿5年者,給與9個基數,每增半年加給1個基數,滿15年後,另行一次加發兩個基數,但最高總數以61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同條第4項:「月退休金,除本人及眷屬實物配給與眷屬補助費十足發給外,任職滿15年者,按月照在職之同職等人員月俸額百分之七十五給與,以後每增1年,加發百分之一,但以增至百分之九十為限。」

第8條規定:「本法所稱月俸額,包括實領本俸及其他現金給與。」49年1月1日考試院公布實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下稱退休法細則)第18條規定:「本法第8條所稱實領本俸及其他現金給與依現行規定,包括統一薪俸、醫藥補助費、服裝費、職務加給4項併計,待遇調整時,隨同調整,其與上項待遇不同之機關,退休月俸額之計算,得依銓敘部核定該機關公務人員保險俸給之標準辦理。」

第25條第5項並同時規定:「退休金發給後,如遇公務人員俸給調整時,應於下次發給退休金時補發,但實物代金發給後,不再增減。」51年7月4日(本時點以考試院紙本紀要為據)修正之退休法細則第18條規定:「本法第8條所稱實領本俸及其他現金給與應依俸給法之規定,但為配合實際情況,得依現行待遇,包括統一薪俸、生活補助費、職務加給3項併計,待遇調整時,隨同調整。公營事業機關,依銓敘部核定該機關公務人員保險俸給標準辦理。」第25條第5項調整為第6項。

綜上,其他現金給與一詞係於48年11月2日全文修正公布之退休法新增,列為第8條,與實領本俸均為計算退休金之內涵。依49年退休法細則規範包括統一薪俸、醫藥補助費、服裝費、職務加給4項;依 51年退休法細則規範,則包括統一薪俸、生活補助費、職務加給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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