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國內主管機關對於保險公司的監理制度相對嚴謹,從過去的經驗及處理模式,只要是財務或經營有狀況的保險公司,主管機關即會進行強度監理,避免情況惡化,因此至今都是透過「業務讓與」方式,由其他財務健全的保險公司承接,並無要求或強制保戶變更保單條件的前例。我相信,未來的機會應該也不大。
還沒買失能險的人,該怎麼辦?
再來,來不及購買,或現在不符合購買條件的人,又該怎麼辦?
我要強調的是,保險不是糧食或民生物資,不能看到大家搶購,就一窩蜂的跟著搶進。相反的,保險的目的是在建構自己或家庭生計或醫療照顧的防護網,也就是有風險缺口,才有保障計劃的需求。
「最低保證給付型失能保險」被人詬病的是,受照顧者死了,為何保險公司必須要將保證未給付的餘額給其他受益人?這會不會造成保險公司未來無法承受的經營風險?
當然,失能扶助險該不該有最低保證給付期限設計,各方說法莫衷一是。主張「要」的出發點,無非是萬一失能身故者,剛好就是家庭經濟支柱來源,可以藉此理賠金保障生存者不要陷入經濟困頓。
但事實上,如果未來最低保證給付型停售了,消費者未來仍可透過「定期型失能險」搭配遞減型壽險組合,一樣可以滿足上述的需求保障。且這樣的自由組合方式,更能因個人條件差異而真正滿足保障需求。
最後,還是要再次強調的觀念是,任何保險商品沒有絕對好或壞之分,要看的是自己的風險缺口,並在保費支出上量力而為地規劃最合適自己的保險計劃,而不是一窩蜂的搶買停售保單,也不宜道聽塗說,甚至以訛傳訛而引起恐慌。只有透過專業的保險顧問,與自己做足功課,深入了解各種商品的內容與保單條款上權利義務關係,定期檢視及調整個人或家庭不同階段的需求與保障計劃,才是正確的保險觀念。
本文作者為捷安達國際保險經紀公司董事長,著有《一生平安的保險規畫:教你分齡買對保險,兼顧理財和保障》
責任編輯/周岐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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