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2020年12月30日三讀通過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恢復課稅,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要點如下:
1.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2.免予計入課稅情況:經核定且設立未滿5年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所發行或私募股票。
對此,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家族企業暨財富傳承服務會計師洪連盛表示:
一、未上市櫃股票指: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包含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等。
二、有關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的適用範圍與資格條件等,將續由財政部與經濟部訂定辦法;若參考現行產創條例23~2條子法規定義,需符合下列條件:(1)其技術、創意或商業模式具創新性及發展性。(2)可提供目標市場解決方案或創造需求。(3)開發之產品、勞務或服務,具市場化之潛力。
三、修法影響之對象主要有家族控股公司、投資公司的股東等,因個人持股控股化的稅負成本將會大增,建議盤點未上市櫃股權狀況評估潛在稅負影響,並善用基本所得稅額每年670萬元免稅額度,分年買賣,進行必要的股權架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