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聞披露,通傳會《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下簡稱:網管法),對於字幕出現「簡體字」,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人人聞「簡體色變」,因噎廢食,連高雄跨年活動,視聽設備上,若有簡體字,亦遭人刻意塗去;然中國製造的無人機隊,為跨年主秀,市府卻稱無安全疑慮?試想:只聽過,無人機砸死人,沒聽過,簡體字搞死人,真乃「重文字,輕實體」,未免輕重失衡。是以,草案實有不妥,應做修正,筆者試申述之。
史實為引:法國自由主義之父貢斯當曾云:政府有限的權威,集中在兩項課題「防止內部動亂」、「阻礙外敵入侵」,除前開事物外,政府則不應干涉其他領域,應保持「中立性」。試想:簡體字出現,當然造成內部動亂?外敵入侵?系爭草案欠缺保護法益,難以捉摸,更無法自圓其說。
或問:字幕出現簡體字,是何條文規定罰100萬元?《網管法草案第10條第1項第11款》:「網際網路視聽服務事業應以明確之方式,於其網頁公開揭露其服務使用條款;其條款應包括下列事項:……十一、提供使用者收視之中文字幕,應為正體中文。……」定有明文。《同法第17條第4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四、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公開揭露或未遵守服務使用條款。……」定有明文。
承前,上開草案將「不使用簡體字」供視聽者收視,作為使用條款,若有違反者,可處最高100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但以「簡體字」出現於畫面,不問其內容為何,皆須開鍘,明顯「用大炮打小鳥」違反比例原則,更有不當連結禁止,侵害言論與出版新聞自由之違憲疑慮。
或問:我官方文書,怎可出現外國或是簡體文字,不是有傷主權?《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台上字第4879號》:「……惟法院於審判時,如參與審判之法官均已理解憑為證據使用之外國文字訴訟文書所記載之程式及內容,而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對該訴訟文書制作之程式及內容亦皆不爭執,為求訴訟經濟並避免增加當事人無益之負擔,自得例外不翻譯成本國文字………」著有明文。且《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專利及商標註冊作業要點4第2項》:「……申請專利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以簡體字本提出,且於智慧財產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補正正體中文本者,以簡體字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未於指定期間內補正者,申請案不予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簡體字本視為未提出。……」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