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清汶觀點:食安不僅僅是法律問題

2021-01-06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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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萊豬的食安問題,不僅是法律問題,政府應更有智慧的解決不同立場的政治問題。(資料照,盧逸峰攝)

作者認為萊豬的食安問題,不僅是法律問題,政府應更有智慧的解決不同立場的政治問題。(資料照,盧逸峰攝)

報載,行政院認地方自治團體所訂的食安自治條例因違憲及牴觸中央法規,於1月1日起將函告無效;新訂者不予核定,若地方政府開罰可能將相關單位送交司法懲戒;乃因認為食品安全標準具有全國流通性質,無因地制宜之必要,甚至稱司法院釋字第738號解釋「不適用」此案。但事實上早在萊豬爭議之前,許多縣市都已訂有食安自治條例,但如今政院之論述卻強調「食安標準要全國一致,要統一規範才能利於遵行」,而究竟「食安標準」是否得作為地方自治條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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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由於中央未與在野黨及民眾認真溝通化解歧見卻片面宣布生效;而食安法規到立法院各界原本期待或可反映民意作部分妥協。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4條,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委員會得舉行公聽會,執政黨卻仍挾立法院優勢委員人數強渡關山執意通過該法規,孤意橫行到底。但結局卻與大多數民意衝突朝野持續對立衝撞,造成今天的窘境,未來恐怕因發更大反彈與政治風暴。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0條1、5項:「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依據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及地方制度法確無「食安標準」之分類規定,因此造成中央與地方各持己見之爭議。準此,主張禁止萊豬進入各縣、市,如因其地方自治條例被宣告無效,乃將被迫提起釋憲並造成政局紛擾,從而基層公務人員執法無所適從現象。

惟地方政府依法仍有其固有權限,即「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地方制度法第2條2款),乃賦與地方政府本於政策需要彈性自為之權限,以發揮地方自治功能。而司法院釋字第738號解釋乃針對「各地方政府對於設置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距離標準給與彈性自主授權,認未違反憲法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同理,如地方政府訂定之食安標準對民眾健康更加有利,中央有何理由反對或宣告自治條例無效?難道政府不是為民提昇服務?中央與地方乃分權因地制宜,行政院有何理由聲稱不適用釋字第738號解釋?此舉更是越俎代庖,大大違反憲政權力分立原則。

事實上,上述食安問題絕非僅止於法律層面;政治乃是管理眾人之事,政治問題仍須從政治層面化解。民意如流水,政治上沒有永遠的執政黨,民進黨政府此際擁有絕對的權力,應更加包容、化解政治上衝突,善用智慧積極解決社會兩極化之的對恃,而非僅止於口頭上之謙卑施惠話術。

*作者為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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