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奕含事件讓《刑法》通姦罪修法成為全國司改會議第五組分組共識,無奈最後功敗垂成,並未成為司改國是會議共識,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對於通姦罪、妨害名譽罪等列入分組共識的司改建議,法務部未來仍將逐步推動,法務部在檢討通姦罪的同時,為了強化元配離婚後之親權與財產權保障,一定會將《民法》1057條關於離婚贍養費規定一併檢討。
在林奕含事件中,據傳刑法通姦罪成為元配逼退小三的工具,為了避免通姦罪淪為對第三者的報復工具,今年全國司改會議分組會議修改「通姦罪」,建議元配不能僅對發生通姦之配偶撤告。
刑訴法允許僅對配偶撤告 外遇對象最倒楣
婦女新知法律部主任秦季芳表示,婦女團體當時的主張其實不止這些,但當時媒體焦點僅擺在「通姦罪」,若以法論法,通姦行為明明就是共犯概念,但《刑事訴訟法》卻允許對配偶撤告,導致與第三人通姦的配偶,為了能免除刑責,轉而在司法調查過程主動配合提供證據,最後倒楣的就是小三或小王,「這是法律上的另外一個畸形。」
因類似情況留下妨害家庭罪前科的花花(化名)說,她與男友交往之初,並不知對方已婚,等到知道時,已深陷情網不可自拔,加上男友一再向她保證,會在最短的時間內與早已沒有感情的妻子離婚,她才會半推半就地維持這段地下情,「我也是爸爸媽媽的掌上明珠,到頭來卻因一段錯誤的感情,留下永遠無法抹去的汙點;反觀蓄意以未婚身份欺騙我感情的男方,卻能毫髮無傷地回歸家庭重享幸福生活,難道這就是我們社會所謂的公理正義嗎?」
然而,感情出軌的背後,每個個案情況都不相同,「通姦罪」如果硬性要求元配對出軌的配偶與第三者只能選擇「同時撤告」或「一起告」,也可能讓元配陷入艱難抉擇,畢竟元配除了另一半之外,還得面對家族的壓力,「法律只是普遍性規定,訂下去會有何種結果,其實很難預測。」
既然刑法239條通姦罪無論怎麼修都可能產生副作用,如何讓元配在另一半感情出軌後獲得足夠的損害賠償,或許是修法的正辦。秦季芳表示,通姦行為除了構成《民法》第1052條之請求離婚要件,元配也可以依據《民法》第195條主張配偶權益損害主張賠償,另外,《民法》第1057條也有離婚的贍養費規定。
婦團:民法贍養費規定 對弱勢離婚者保障不足
不過,民法關於贍養費的規定,對於配偶離婚後之生活保障仍明顯不足,秦季芳表示,《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實務上,法院裁定的贍養費金額,對離婚婦女的保障明顯不足,一般只有「離婚後無謀生能力」,才會判准贍養費,婦女團體多次向法務部主張修改相關規定,但法務部始終不動如山。
「國外贍養費的給予,有二種判定標準,一種是依照過去婚姻的貢獻,例如嫁給像郭台銘的企業家,配偶得主張另一半事業成功,部分來自於個人婚姻關係的努力;第二種則是婚姻存續期間之機會成本,例如結婚後放棄事業,離婚後就可以主張婚姻期間放棄工作之損失賠償,作為重新重返職場的更生費用。」
秦季芳說,法務部不該每次碰到通姦罪爭議,就搬出「多數人反對通姦除罪化」民調,然後完全無作為,應該檢視民事實體法,有哪些可以讓感情遭背叛的配偶,在主張個人權益時,可以有多一點救濟平衡工具。法官在審判離婚賠償案件時,也應該提高性別意識,目前台灣在舉證財產分配、贍養費分配制度就非常糟糕。
刑法通姦罪可以解決所有婚姻問題嗎?
當然,台灣社會在檢討通姦罪議題時,應該放大格局,秦季芳表示,通姦與感情的背叛,可能是婚姻關係發生問題後的結果之一,台灣分隔兩地的候鳥夫妻很多,譴責背叛的一方未必是合理的,台灣社會也不該期待用「通姦罪」的存廢,解決婚姻的所有問題,政府同時也該思考如何提供人民婚姻溝通諮商輔導資源,不是只是告訴人民,有刑法的「通姦罪」可以治另外一半,讓人民誤以為,通姦罪可以解決處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