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罪審理過程中最特殊的地方在於,《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配偶得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對發生外遇之配偶撤回告訴,僅對小三或小王進行告訴,這部分在法院統計上,列為「不受理判決」,觀察近10年不受理判決占全部執行裁判確定人數比率,男性為35.1%,較女性的32.4%高出2.7個百分點。
小三、小王被撤告機率低
根據官曉薇所作研究,司法院統計2003年至2012年10年間全國22個地方法院通姦之判決結果,被告人數男多於女(3139:2843),但有罪被告人數卻女多於男(1945:1647),二者之間性別比率相差近8%。通姦罪的判決結果,女性獲判有罪比率明顯高於男性。外遇夫進入司法程序後有50%之機率可獲得原諒,外遇妻進入司法程序後有43%之機率可獲得原諒,小三被撤告機率僅31%,小王被撤告機率則最低。
事實上,刑法其他罪行判決有罪的性別比率都呈現男遠高於女的情況,2016年殺人、傷害、竊盜、詐欺罪男性被判有罪人數分別為女性的6.99、5.01、5.84、3.44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被判有罪人數的男性更是女性的7.19倍,唯有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的性別比相反。
7成以上民眾反對通姦除罪化
通姦罪判決結果不利女性,法務部雖然在2013年4月召開刑法研究修正小組,但二次民調結果均顯示,反對除罪化比率遠高於支持比率。根據法務部2016年函送立法院「刑法通姦罪修法方向之說明」,精湛民調於2013年4月進行的問卷調查顯示,高達86.4%受訪者認為以刑法處罰通姦行為是合理的;高達82.2%民眾不贊成廢除通姦罪,只有16.8%民眾贊成廢除通姦罪。
由於上述問卷調查遭質疑未提供充足資訊,易使民眾誤認為通姦罪係維繫家庭制度唯一方式,且未規劃通姦除罪之配套措施,法務部因此在同年5月再委託山水民調進行調查,問卷內容同時納入「通姦罪係女人為難女人,而通姦的男性未必會受到處罰」等論述,結果仍有77.3%民眾不贊成廢除通姦罪。法務部2015年再透過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進行網路民調,參與投票的1萬755人當中,反對廢除通姦罪者高達85%。
由於幾次民調結果都顯示,反對除罪化比率遠高於支持比率,法務部函覆立法院說明特別指出,通姦罪立法目的在「維護婚姻生活之美滿、和諧,確保夫妻間性生活之純潔及健全一夫一妻之家庭制度」,目前社會上對於廢除通姦罪並未形成共識,且在大多數民眾反對修法情形下,若立即修法廢除通姦罪,恐難為國人接受。
秦季芳表示,截至目前為止,台灣社會通姦除罪化議題的討論,始終相對片面化,尤其是婚姻關係中被傷害一方,如何在通姦罪以外獲得補償,迄今始終沒有充分討論,法務部針對通姦除罪化議題研究了半天,最後的結論卻始終仍停留在「多數民眾反對」所以「再研究」,完全沒有提出更積極措施,討論通姦罪廢除後,民視實體法如何補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