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忠表示,寺廟「管理人」的規定,並非《監督寺廟條例》規定,而是後來內政部所頒布之《寺廟登記規則》,「無住持者,由管理人聲請之」,但管理人的權利不應該大到選住持,變成最高決策者。
宗教團體法定義「信徒」 李建忠:違反政教分離原則
更誇張的是,《宗教團體法》強制規定全國性宗教團體,必須要成立信徒大會,事實上,《監督寺廟條例》並無「信徒」相關規定,但到了1995年內政部頒布行政規定多了信徒的原則,到了《宗教團體法》草案,變成了三原則,但信徒與否,該由每個宗教團體自己決定,「行政機關去界定什麼是『信徒』,已經侵犯到宗教自由的核心,明顯違反政教分離原則。」
李建忠表示,宗教團體設立財團法人,是從1991年開始推動,當時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宗教團體無法處理不動產,無法向地政機關登記產權問題,「當初開放宗教財團法人的設立,某種程度上是政府好意,但是依我看這是不對的,宗教團體根本不能適用財團法人規定。」
李建忠說,財團法人是因為是財產的結合,所以在財務監理上,採取「他律」原則,這和社會團體與宗教團體是「人的結合」,是完全不同組織型態,財團法人董事長如果難產,主管機關可以介入管理,但立案財團法人的寺廟,如果發生董事長鬧雙胞難產,由法院指派,這樣做法是不對的。
《監督寺廟條例》曾2度違憲 內政部離宗教自由有多遠?
李建忠表示,從2004年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573號解釋後,《監督寺廟條例》已有2個條文被宣告違憲,然而過去13年,主管機關內政部應該做的,就是制定一個合乎憲法、可以保障宗教團體自主權,與組織人事財務的自主權的法律,然而《宗教團體法》10幾年來「六進六出」立法院,顯示主管機關內政部,是否有體會到宗教自由與宗教團體自主權精神,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