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父說了不算數?由行政機關定義「信徒」 恐侵犯宗教自由

2017-09-27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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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庭長李建忠表示,《宗教團體法》草案,強制全國性宗教團體,要成立信徒大會,但什麼是「信徒」?「行政機關去界定什麼是信徒,已經侵犯到宗教自由的核心,違反最基本的政教分離原則」。圖為示意圖。(資料照,陳明仁攝)

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庭長李建忠表示,《宗教團體法》草案,強制全國性宗教團體,要成立信徒大會,但什麼是「信徒」?「行政機關去界定什麼是信徒,已經侵犯到宗教自由的核心,違反最基本的政教分離原則」。圖為示意圖。(資料照,陳明仁攝)

內政部《宗教團體法》引發宗教界「滅香」疑慮後,現在部分佛教界,將該法上綱到憲法層級,強調相關規定,可能有侵害人民「宗教自由」疑慮,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庭長李建忠表示,《宗教團體法》草案,強制全國性宗教團體,要成立信徒大會,但什麼是「信徒」?內政部在1995年行政命令訂定原則後,在2016年的草案又多出了三原則,然而,信徒應由每個宗教團體寺廟自行決定,「行政機關去界定什麼是信徒,已經侵犯到宗教自由的核心,違反最基本的政教分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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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忠表示,《憲法》第13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然而宗教自由概念是移植自國外文化,對於宗教自由該如何具體保障?從憲法本文,看不到政教分離原則與宗教團體定位,或許是因為憲法沒有明確規定「政教分離」,造成《監督寺廟條例》,長期以來不斷透過「管理」與「輔導」之名,干預宗教團體宗教自由。

2017-09-26-宗教界舉辦《宗教團體法》立法研討會台北場,請到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庭長李建忠。(《宗教團體法》研討會活動臉書)
宗教界24日舉辦《宗教團體法》立法研討會台北場,請到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庭長李建忠解釋內政部《宗教團體法》。(資料照,宗教團體法研討會活動臉書)

內政部「輔導」定義模糊 連建築外觀都要管?

李建忠表示,內政部下管轄全國重大事務,包括戶政、役政、警政、消防等,但獨獨針對宗教有設立「宗教輔導科」,根據《行政程序法》,輔導只是行政指導的一種方式,法律上並不具效力,現在《宗教團體法》草案第57條,賦予內政部宗教事務的「輔導」權力,但對於「輔導」內容為何,則沒有明確定義,完全只是概括性授權,「嚴格說起來,這樣的規定違反《行政程序法》,宗教團體依法可以拒絕輔導,政府沒有強制力。」

儘管如此,李建忠認為,《監督寺廟條例》實施80幾年,內政部對於宗教團體愈管愈多,2013年內政部所頒布《辦理寺廟登記須知》,規定「宗教建築物外觀要符合宗教建築特色」,李建忠特別以法鼓山北投農禪寺與台中大里菩薩寺外觀為例,強調現代宗教建築已經與傳統寺廟不同,「內政部卻連這個都要管。」

北投農禪寺水月道場(圖/ jimmy0930fly@flickr)
李建忠認為,內政部對於宗教團體愈管愈多,規定「宗教建築物外觀要符合宗教建築特色」,並以法鼓山北投農禪寺為例,強調現代宗教建築已經與傳統寺廟不同。(jimmy0930fly@flickr-CC BY 3.0)

寺廟管理原採「住持制」 內政部草案恐讓「管理人」擴權

李建忠表示,《監督寺廟條例》第6條規定,「寺廟財產及法物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之」,並非《宗教團體法》草案中規定的管理人或管理委員會,顯示《監督寺廟條例》1929年立法之初,對於宗教的財產登記,是採「住持制」,而且規定住持一定要是出家人,在家修行居士是不能擔任寺廟住持的。

李表示,他擔任法官20多年,曾經遇過寺廟財產遭侵佔官司,當時該寺廟委託訴訟代理人打官司,但廟方提供的授權書上,住持的名字並非出家人姓名,他詢問委任律師,委託人是否為出家人,律師回答「不是」,他隨即告訴律師該案的代表人資格有問題,「我所認定《監督寺廟條例》就是『住持制』,內政部現在推動《宗教團體法》信徒制、執事制,基本上都違反《監督寺廟條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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