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川普在任期末日倒行逆施,煽動暴亂,各方要求他辭職下台、或者副總統彭斯發難逼他下台、或者國會發動彈劾與免職審判。以目前形勢看來,第三條路最有可能。要特別注意的是,「彈劾總統」與「將總統免職」是兩回事,後者以前者為先決條件,但前者可以單獨成立;美國1776年開國至今,3位總統遭到彈劾,但無人遭到免職。
美國國會「彈劾總統」(impeach the President)與「將總統免職」(remove the President)的權限、程序與門檻來自美國憲法第一條與第二條,兩道程序分別對應美國司法程序的「起訴」與「定罪」。總統「被聯邦眾議院彈劾」相當於被檢方起訴(indicted),會有一條或一條以上的「罪名」(articles);「被聯邦參議院免職」相當於被陪審團定罪(convicted),懲罰則是免職。
「彈劾」相當於「起訴」,「免職」相當於「定罪」
「彈劾總統」由眾議院發動調查、羅列罪名,一旦全院表決以簡單多數(過半數)通過,總統就「被彈劾」(被起訴),全案移送參議院審理,由參議員裁決是否將總統免職。1868年的強森(Andrew Johnson)、1998年的柯林頓(Bill Clinton)、2019年的川普(Donald Trump),就是美國史上3位曾遭彈劾的苦主總統。1974年的尼克森(Richard Nixon)總統在眾議院表決彈劾案之前主動辭職,也是美國開國至今唯一的一位「辭職總統」。
參議院的程序也是以「審判」方式進行,由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眾議院指派數名眾議員「處理員」(managers)扮演「檢察官」角色,總統指派辯護律師進行法庭(議事廳),100位參議員扮演「陪審員」,逐條表決眾議院起訴的總統罪名,選項是「有罪」(Guilty)或「無罪」(Not Guilty),如果三分之二(67席)以上參議員認定任何一條罪名成立,總統立刻解職,由副總統繼任。
強森、柯林頓、川普雖然遭眾議院彈劾(遭到起訴),但都在參議院免職審判中逃過一劫(無罪定讞)。如今川普很有可能締造歷史,成為「美國歷史上第一位兩度遭到彈劾的總統」,亦即民主黨掌控的眾議院應可快速通過彈劾案,移交參議院審理。參議院的審理程序很可能會拖過川普卸任的1月20日,但如果判決川普罪名成立,雖然已無「免職」懲罰可言,仍有重大的歷史意義。
美國總統彈劾、免職憲法法源
第一條第二項:
眾議院應選舉該院議長及其他官員;只有眾議院具有提出彈劾案的權力。
第一條第三項:
所有彈劾案,只有參議院有權審理。在開庭審理彈劾案時,參議員們均應宣誓或誓願。如受審者為合眾國總統,則應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擔任主席;在未得出席的參議員的三分之二的同意時,任何人不得被判有罪。
彈劾案的判決,不得超過免職及取消其擔任合眾國政府任何有榮譽、有責任或有俸給的職位之資格;但被判處者仍須服從另據法律所作之控訴、審訊、判決及懲罰。
第二條第四項:
合眾國總統、副總統及其他所有文官,因叛國、賄賂或其它重罪和輕罪,被彈劾而判罪者,均應免職。
比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彈劾總統──
第2條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第4條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司法院大法官15人,任期8年,不得連任。
罷免總統──
第2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