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的律師當庭建議,讓黎智英也佩戴電子儀器來追蹤行蹤,顯然是希望獲得有利的保釋判決,但檢察官卻基於一個令人驚訝的理由對此提出異議,香港政府不同於其他現代政府,在技術上並未提供電子腳環的選項。
但是潛逃似乎不是香港政府主要關切之事,儘管黎智英若像戈恩(Carlos Ghosn,日產汽車前董座)那樣,學胡迪尼(Houdini)憑空消失、從日本逃之夭夭,對於日益關注人民以各種方式逃離家園的政權而言,可謂是當眾出大糗,此外根據報導,黎智英的住家已受到警方全天候監視。
在此案中最緊要的事情是,政府擔心被告可能在家中再次犯罪,因為他正因為公然違抗國安法而被起訴,這麼做就會違反令人窒息的保釋條件。當然,黎智英在獲得交保到合議庭聽證會前的一周之內遵守了這些限制,而且如果他試圖做出有關國安法的負面評論,他的保釋裁決可能會立即被撤銷。
涉嫌觸犯國安法的待遇應等同於謀殺?
然而香港政府一直認為,由於觸犯國安法是一項可能判處無期徒刑的重罪,因此考慮保釋時,應像處理其他重大犯罪一樣對待,例如質疑,難道在等待審判之前,我們會給殺人嫌疑犯一個再次殺人的機會?這裡所指的是,言語觸犯國安法等同於社會上最令人髮指的行為──謀殺。
終審法院合議庭沒有將此案與謀殺案件相比,但是為什麼它不在必要時增加高等法院的保釋限制,並准許讓黎智英繼續留在家裡呢?為什麼不透過裁決打破微妙平衡,主張讓這名70多歲且尚未被判定任何罪行的人,受到人身自由與舒適度的部分限制?為什麼不讓他服從保釋條件,反而再次使他遭受好幾周的絕對監禁?
在仔細合理化其裁量保釋問題的管轄權限後,合議庭以潦草的方式處理了此案,其邏輯離無懈可擊相差甚遠,總結稱:「總之從原則上來說,我們不應繼續使被告人交保候審,因為這將等於認同高等法院法官裁定准許被告人保釋的合法性,這也是待決上訴的核心爭點。」但合議庭同樣也能輕易且更明智地得出相反結論,暫時拒絕交保,等同於承認高等法院推翻裁判法院最初拒絕交保裁決的效力!
在確定判決傾向時,合議庭考慮到起訴方關切的議題,即儘管黎智英在交保期間受到行動限制,並且他在恪遵限制方面留下良好的記錄,但是如果延長保釋期,他仍然有可能造成「對國家安全不可彌補的損害。」合議庭並未考慮到以下事實,即它判定還押候審的黎智英,在受到警察羈押的1個月裡仍屬無罪推定,而且他未被指控犯有謀殺罪,只是做出某些評論與批評,就遭到政府認定構成「要求」外國勢力干預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