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講,與爭執蔣萬安適不適合提案,或國民黨該不該提案,更該檢視的是需不需要這個修法案或立法案?事實上,有此議者不論蔣萬安或促轉會都不是第一人,至少二0一三年就有民進黨劉建國和國民黨張嘉郡兩個類似修法提案,主旨都在延長回復受損權利的追討期,若當事人已逝,遺屬也有權追討國家(或黨)侵占的財產,同時放寬「無罪判決」才能申請回復權利的條件,至少拿到「回復名譽」證書者可以回復其權利,否則一紙證書要來有何實益?
這個問題始終存在,即使自李登輝時期開始,歷任陳水扁、馬英九、蔡英文四任總統,即使一路從二二八補償條例、白色恐怖補償條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冤獄賠償法、刑事補償法…,一路疊床架屋修立法,都未能完全解決,大法官會議為此還做過多號解釋,比方說,釋字五六七號認定「回復條例」是國家賠償責任的特別立法,被害人民(匪諜管訓刑滿未釋放)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釋字第四七七號針對「回復條例」笫六條未能包括不起訴處分確定前或後、經治安機關逮捕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無罪判決確定後、有罪判決(包括感化、感訓處分)執行完畢後,受羈押或未經依法釋放之人民,「是對權利遭受同等損害,應享有回復利益者,漏未規定,顯屬立法上之重大瑕疵」,認定解釋公布兩年內可以依規定請求國家賠償;釋字六二四號則是讓規範更緊的軍事審判適用冤獄賠償…,大法官都做出這麼多號解釋,為什麼還是不能解決呢?因為相關法律對補償請求權都訂有二到五年的消滅時效,不修法,就永遠是權利受損民眾請求補償的緊箍咒。
先統計清楚,再談正義如何徹底
那麼為什麼這麼多年修不了法呢?照國防部一貫說法是「牽涉太廣」,「會動搖轉型正義的基礎」,不當刑期的補償或賠償事小,也都補賠償了數百億,若在加上「佔有財產之回復」,沒有數千億大概都補不了洞,會不會動搖轉型正義的基礎尚難定論,但動搖國家預算規模大概不離譜。問題是,國家可以財政理由吞了人民財產而不還嗎?促轉會提出的立法案,答案顯然是「不行!」那麼就要問國防部及可能涉及侵佔人民財產的機關,接受嗎?國民黨的問題反而最小,因為國民黨財產全部被政府「沒入」,怎麼還?已經不是國民黨的事,而是黨產會和促轉會的事了。
蔣萬安提案,不是給國民黨製造難題,反倒是促轉會的立法案,十足給蔡政府開了功課,套用當年劉建國和張嘉郡的問題:「你們老是說牽涉太廣,總要給我們一個統計,才知道影響到底有多大?」國民黨執政政府沒給出答案,此刻換民進黨政府要給答案,要思考的包括:一、回復名譽證書的行政舉措,不經再審能否直接推翻司法判決(包括軍事審判的效力);二、已領過補賠償者仍可再領的界限;三、有罪判決(可能不當)沒入之財產應否返還?若已有機關或其他用途,如何返還?換算金額要如何才謂「適當」?四、法律疊床架屋還彼此矛盾,是否是個好辦法?
每一個問題都是大哉問,如果蔡政府鐵了心要徹底解決這個轉型正義的大尾巴,就不要讓促轉會悶著頭胡架一個法案,理當找各相關部會,紮紮實實做好「統計」,最好司法院從頭參與,免得又是民進黨多數表決,給釋憲案已經堆積如山的大法官再添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