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富商翁茂鍾不當往來買股案,全案共有20位法官與翁茂鍾不當往來及收襯衫及補品禮物等不法情事,司法院認為應予懲戒,但因全案發生在10年前,已逾懲戒時效,只有3人會被移送監察院,其餘17人依現行法律無法移送懲戒,難以追回退休金。
民國85年前空軍作戰司令部謝姓女童姦殺案,根據監察院調查發現涉案士兵江國慶遭受軍方疲勞訊問、刑求逼供、屈打成招及誘導訊問等非法取供手段,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最後該案在司法審理過程倉促下槍決掉江國慶,該案因逾公務員懲戒法十年追訴時效規定,無法議處當時有關違法人員。民國85年『竹竿性侵女童』案,監院主動立案調查,認定檢警起訴草率、督導不周,因逾公懲法10年懲戒追訴期,無法懲戒失職公務員。現任廉政署副署長侯寬仁曾被監察院調查出八大違法,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蒐證未完備而仍提起公訴、違法搜索、違法凍結資產等,並函請法務部依法從嚴究責懲處侯寬仁。然法務部官官相護拖延懲處時效,並以超過懲戒時效10年為由而予免議。
據了解,2015年至今,竟有高達36名違法失職的公務員因為超過時效而無須懲戒。公務員乃國家公器,手握國家機器,擁有一定的權力,而法官檢察官更是正義的化身,一旦這些公務員、法官或檢察官因職務特殊,應接受比一般人更嚴格的法律與道德的檢驗。另外,在台灣公務員體系封閉,尤其是司法與稅務體系動不動就是師生、同學、學長學弟關係,所謂司法幫、財稅幫,官官相護情況嚴重,一些失職違法的事,通常在相互掩護之下,要等到卸任或影響力減少時,事情才會爆發,此時已過了5年、10年,公懲法時效限制,形同具文。
對於此次20名法官貪污案,尚無直接受害者,相較於江國慶案、蘇建和案及『竹竿性侵女童』案等冤案遭受檢警違法濫權、嚴重侵害人權案件來說,這些違法濫權的檢警更是令人髮指與憤怒,但我們卻看不到有哪位違法濫權的檢警而遭懲處?他們的行為違反國家賦予的神聖任務,違背人民對他們的期待,犯了錯,照樣升官發財,照常掌握權力,法律對他們失去制衡的力量,過去的錯誤彷彿一切都未發過,未被究責的錯誤仍舊在現在與未來持續發生中,司法信賴度照常低落,人民期待的是一個可被究責懲處的司法,人們不希望又是超過懲戒時效,不要讓犯錯的人總是逍遙法外。
*作者為科技公司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