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懲會委員石木欽因為「行為不當」,經司法院人審會移送監察院;出乎意外的是,石木欽先是自陳是「判決不見容於當道」,成為鬥爭下的犧牲品;繼則發出「當法官不能沒有人性」的聲明,痛斥司法院長許宗力「失職操弄」;民間司改會則呼籲即將開啟調查的監察院,全面清查涉案司法人員,以挽救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石木欽不是司法菜鳥,豈會不知法官倫理?
兩大司法頭目大打出手,堪稱前所未有,這份「重磅聲明」會不會打得司法改革鼻青臉腫,還待觀察。不過,石木欽的「法官人性說」頗值得推敲。
民間司改會拿出法官倫理規範的國際標準《班加羅爾司法行為原則評註》,認為「法官必須維持私生活及公職生涯的高標準。」確保法官公私生活的廉正,是維繫公眾信任司法的原理原則。普遍原則為什麼認為法官(司法人員)應該採取「高標準」?原因很簡單,因為法官職業特殊,他們的心證、判決關係「懲罰」,動輒影響一個人、一個家庭的一輩子,如果法官行為不檢被公開譴責,輕則個人被視為偽君子,重則影響公眾對其判決的信賴。
石木欽自四十多年前通過司法人員特考後,歷任檢察官、法官、庭長、最高法院院長、乃到公懲會委員長,不是不知法官倫理為何物的新進人員;事實上,新進人員司法陪訓第一課,理當背熟《法官倫理規範》,並以此作為往後職業生涯的最高準則。
石翁不是家庭成員,不能提供法律協助
石木欽在聲明中說,他和翁茂鍾交往,包括投資翁的公司(買股票)、打球、吃飯,都是聚會,正當社交活動;類似「生活經驗」,所有的司法官都有,因為親友有訴訟,第一個就會找上當司法官親戚,這時候,「你將面臨選擇」,一是自許有著皇后的貞操而封鎖親友,二是適度給予建議, 避免親友訴訟經驗不足而受騙受害。聲明看似言之成理,但顯然他從入行司法人員的第一天起,就沒搞懂或沒背熟或根本對「法官倫理規範」視而不見。
石木欽最根本的錯誤是,親歸親、友歸友,兩者不能混為一談,法律不外乎人情,所以刑訴法明定一定親等內得拒絕證言,至於「朋友關係」能拒絕作證者,一是有婚約二是曾為法定代理人。翁茂鍾和石木欽的關係,一不可能有婚約二不可能是鍾的法定代理人(石是法官不是律師)。
根據《法官倫理法》規範,法官不能執行律師業務,「但無償為其家庭成員、親屬提供法律諮詢或草擬法律文書者,不在此限」,翁茂鍾顯然不是石木欽的「家庭成員」,司改會亦回溯相關規範研修時,也有人建議放寬到「摯友」(不在此限),但「摯友」難以定義,因此還是維持禁止法官向友人提供法律協助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