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師資培育法》修法後,想成為老師的大專師資生要到中小學實習半年,身份從實習老師改為實習學生,沒有津貼還要繳學分費。台灣師範大學等9校學生會指出,實習期間仍有勞動產出,無薪生活造成經濟壓力,呼籲教育部重新檢討實習制度。
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專門委員劉家楨回應,師資生不會獨任教學工作,如上英文課,同時有上課教師和實習學生,沒有實習學生付出勞務的問題;針對有經濟需求學生有配套,如補助中低收入戶每月1萬元;師資生也可選擇到偏鄉代課2年,過程中有薪資,結束後可取得教師證。但他也承諾,將邀相關團體研商,如要發放津貼,要修法才能達成。
筆者身為經過新制實習的國中教師,有2點看法:
第一、問題不是有無勞務產出,而是勞務產出能不能變現。
實習過的都知道,除了要跟課,備課,準備上台外,還要協助各行政處室的大小事。至於做多做少,就看個人能力和運氣了—實習學校操不操,幹事會不會凹免洗勞工,行政大頭有沒有接一堆沒人願意做的案子等等。勞務產出一定是有的,只是怎麼量化?另外,老闆(教育部)是否願意付出相對應的報酬,還是認定,這些勞務產出也是「學習」的一部份?
第二、市場機制下,要修法發放津貼,難上加難。
少子化衝擊加上年金改革,許多資深老師延後退休,能撐多久算多久,教師甄選僧多粥少,競爭激烈。供過於求的市場中,要政府修法發放實習津貼,筆者認為無疑是癡人說夢。
師資生可以呼籲政府修法,善待將來的老師,但也應認清嚴酷的事實,自立自強,不能奢等政府的津貼。
*作者為台北市公立國中正式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