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財團法人淪為企業控股機構,讓國內醫療改革團體不斷呼籲修改《醫療法》等相關規定,因此,在財政部稅改方案,廢除「股利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後,醫界對於這項改革也寄予厚望,醫改會副執行長朱顯光表示,醫療財團法人創設的目的,不是作為企業集團財務控股投資用途,也不是將外界籌募善款,進行不當投資,《所得稅法》修法將有助於醫療基金,回歸到創設宗旨用途。前台大醫院副院長王明鉅則表示,股利等非醫療收入課稅,恐有違背信賴保護原則問題。
王明鉅在臉書上表示,國內前三大醫療財團法人長庚、慈濟、亞東,除了長庚醫院之外,其他的醫療財團法人,就算有創辦者或其他人捐贈股票,股利收入佔整體醫療與非醫療收入也算少數,多數財團捐助醫療財團法人,是靠著醫療本業每年賺一些錢,逐漸增加規模,經過20、30年的努力經營,才能讓基金茁壯成長。因此,他反對立法委員主張,讓股利等非醫療收入課稅的建議。
「股利等非醫療收入課稅,違背信賴保護原則」
王明鉅認為,股利等非醫療收入課稅,可能有違背信賴保護原則問題,畢竟,財團在捐贈之初,如果知道所有的非醫療收入要課稅的話,不可能捐這麼多股票來成立基金會。過去種種,在當時的法令與時背景之下,尊重原先的公益性,也不宜破壞過去的信賴保護基礎。況且,很多財團法人醫院的孳息收入,係來自於外界捐助,如果所有的非醫療收入,只要有盈餘都要課稅的話,對這些醫院並不公平。
王明鉅表示,課稅本身不是目的,如果被課的稅,要拿去做許多「不前瞻建設」,例如那棟食藥署念茲在茲的50億大樓,例如為了少子化要去買育兒百寶箱的6億元。那他寧願這些錢還是留在長庚醫院的基金裏面。「長庚醫療財團法人的經營管理能力,絕對比衛福部的這些計畫執行者好太多了。」
股利收入新去處 投入薪資改善、醫藥研發
但為了避免醫療財團法人淪為財團控股中心,讓股利收入沒有用在改善醫療工作環境,王明鉅建議,醫療財團法人之非醫療業務收入,用於醫療財團法人附屬醫療機構之醫療設施設備更新、員工福利薪資改善、醫療公益支出或醫藥生技相關研發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70%,低於70%的門檻,就得課徵營所稅。
王明鉅表示,醫療財團法人股利收入,若能有更多錢投入生物醫學領域的研究開發,也可以為財團本身帶來其他收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資產超過3000億,如果賺的這些錢投入該用的各個領域中,台灣生技醫藥研究,在未來幾10年都能有源源不斷的資源注入,「誰說台灣生技醫藥產業的未來,不是得看這次稅改是不是成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