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媒體報導台鹽董事長陳啓昱閃辭,是因跟台鹽承攬台泥嘉義漁電共生案違約金高達10倍有關,台泥主管說明,合約中約定的10倍罰款並不是「工程違約金」,而是業界常態的「廉政條款」,會這樣做的原因,是為了符合政府反貪腐要求而定訂的,該條款也只有在對方因道德瑕疵,造成台泥權益受損時才會啟動。
台鹽董事長陳啓昱日前閃電請辭,《鏡週刊》報導,據傳主要原因是因台鹽轉投資的台鹽綠能公司承攬台泥旗下嘉謙綠能的「嘉義義竹漁電共生案EPC統包工程案」,在合約中約定「違約金」竟是工程款10倍,未來一旦工程出包,可能會讓台鹽綠能及母公司台鹽賠不完。
台泥主管表示,台泥是因注重經營誠信與廉潔、符合國際趨勢,合約內容為廉政條款、非工程違約金,符合政府對上市櫃公司之反貪腐法規要求。請參酌證交所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第八條:「上市上櫃公司及其集團企業與組織應於其規章、均規範對外文件及公司網站中明示誠信經營之政策,以及董事會與高階管理階層積極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之承諾,並於內部管理及商業活動中確實執行。」
因此,台泥參鑒台灣各國際級企業,皆於合約中有廉政相關約定事實,包括需賠償交易總額之10倍、20倍罰款,或明定如有不正當利益,需賠償總交易金額之10到100 倍罰款,甚或需支付前一至三年度總累積交易金額之罰款。
台泥為了確保企業永續經營與合法適性,除嚴正要求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更以國際標準為圭臬,以期與合作供應商共創廉政、透明之共榮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