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家觀點》私募基金在台發展 乍現曙光

2017-10-23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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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政府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也可承做私募股權基金業務,以鼓勵推動公共建設、綠能、長照等國內基礎建設與新創產業。(圖:歐蒐雷米歐@flickr CC BY-ND 2.0)

今年8月政府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也可承做私募股權基金業務,以鼓勵推動公共建設、綠能、長照等國內基礎建設與新創產業。(圖:歐蒐雷米歐@flickr CC BY-ND 2.0)

今年8月政府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也可承做私募股權基金(下稱PE)業務,以鼓勵推動公共建設、綠能、長照等國內基礎建設與新創產業。報載政府官員期待未來會出現類似國外先進業者如凱雷、黑石的大型台版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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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表示開放是為了擴展投信事業業務範圍、增加資產管理規模,拓展其管理經驗,可望與國外資產管理業者之業務項目相當,並可引導國內機構投資者之資金投入國內實體產業,以協助我國實體經濟發展,可謂一舉數得。

從妾身未明到開放上路

私募基金長期以來妾身未明、政策模糊,即便到前幾年,都曾被外界甚至主管機關視為毒蛇猛獸。但這次修法證明已被正視,更是正確的政策轉折,也有媒體報導業者正積極籌組這樣新型、台式的私募基金。如果說私募基金未來在台灣的發展乍露曙光,或許也不為過!不過,這項業務順利推展的關鍵在於是否尊重市場機制,以及周延的配套,因為這才是外國PE產業成功的主因。

參酌國際間PE基金常見之有限合夥型態,並落實2015年通過的《有限合夥法》,投信事業未來可轉投資國內外資產管理子公司,以擔任PE基金之普通合夥人並負責其營運,出資者則擔任有限合夥人。

為區隔營運風險,投信事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相關利益衝突防範規範,以及對該子公司之管理監督。此外,因PE基金可涉入被投資事業之經營管理,投信事業於派任專責部門人員至所管理之PE基金或其投資戶擔任職務時,應辦理登錄以利管理。投信事業也可引介適當之專業投資機構,參與投資及提供相關服務。不過,既稱「私募」,就不得打廣告或公開勸誘。

執行政府產業政策目的

這次開放私募基金最重要的啟示就是產業政策:在本世紀初私募基金的模式逐漸取代創投基金以後,台灣其實一直不知如何正視私募基金,例如外國私募基金擬收購日月光與國巨電子都受挫,因為不願見到績優公司下市,或少數股東被「資遣」。這也就是為什麼在社會觀感層面,投資新創事業的創投基金,相對於承作轉型或整合案件的私募基金,吃香許多!

但是如果現實逼人,也仍只得接受;例如容許3家外國私募基金於全球金融危機之際,投資萬泰、安泰與大眾3家銀行,因為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與金融重建基金的資源有限,無力救援,但在金融秩序穩定的需求之下,主管機關雖然一向不樂見私募基金掌控金融機構,但也只得接受近似「代位紓困」的做法,以減少社會成本。

所以,政策開放只限私募基金投資於政府希望推動的領域,只反映現實需求,而未必是全面認同私募基金。這好像在做實驗:未來是否可開放私募基金投資其他在產業政策上不具意義,但市場上有利可圖的領域,顯然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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