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監理技術層面來看,可以監控開放私募基金有效執行產業政策,就是因為掌握住審查與特許執照等機制的精髓。在國外的金融監理理念之下,私募基金並非高度監理的對象,即因它們並非狹義的金融業,也不直接向社會大眾公開徵求資本。但是台灣的金融監理一向較嚴,所以這次開放私募基金募集仍規定必須取得核准。投信事業是特許事業,受到監理;在私募基金的投資人層面,如保險公司或退休基金,在台灣都是受到高度的監理,形成引進私募基金新制雙重把關的閘口。
由投信業承辦係新模式
適當的承辦機構的確是形成正確政策生態系的一環。長久以來,國內係以一般管理顧問公司擔任私募與創投基金管理者,其中不乏曾經持有工業銀行執照的業者。簡言之,是以具有產業或財務背景的專業人士組成企業管理顧問公司或財務顧問公司,籌組股份有限公司制創投基金。所以,創投業也可以說是一種廣義的資產管理業,只是從事創投的業者一般並無特殊的監理。
所以,就承辦機構而言,這次新政策挑中投信事業來擔綱也深具意義。以創投基金產業相較,兩者性質的確比較接近,都是以管理資產並促進增值作為其核心任務。有趣的是,在銀行業主導的時代,投信與創投這兩項財政部於1984年開放的「準金融」業務,到本世紀都儼然成為廣義金融服務業中的佼佼者!
在創投(包含私募基金)界,承作機構從業人員的專業、口碑、投資績效等因素必須接受市場的檢驗,但是並沒有監理機關,也說不上是特許行業。至多是有意獲得公部門資金支持的業者(如規劃申請國發基金參與投資),需經創投公會的推薦與經濟部工業局的輔導而已。
依前述金融主管機關一貫的思維,為便於監理,承作機構必須是特許事業,故可解釋投信事業為何雀屏中選。不過,如以產業經驗與產業領域知識等標準予以檢討,則宜注意投信事業以往係對上市櫃公司之財務投資為業,且並不(依法亦不得)介入被投資事業之經營管理。
換言之,雖然都是投資,私募基金係長期股權之直接投資,介入經營與投資後管理(說「育成」也可以),此皆非投信事業以往之專業技能。當然,投信事業如有意承作私募基金業務,必會藉此加強業務能力,或聘僱相關專業人才。準此,未來比較值得注意的挑戰是被投信事業承作私募基金所投資之事業如成為上市櫃公司,而該基金仍持有相當持股(如因集保等法規因素尚不能處分,或因市場狀況尚無意處分),甚至仍擔任其董(監)事,則或許面臨監理兩難的狀況,值得深入研議。
法規併軌問題將成挑戰
此外,法規併軌的問題或許是未來最大的挑戰,因為以往台灣的法規只承認本土的創投基金。如果是私募基金,則一定只限於設立註冊於國外者。但自此次開放之後,也可能產生依我國《有限合夥法》註冊成立並受金管會監理的本國私募基金。而且,在法規與產業政策上,或許就此正式區分創投與私募基金這兩個族群,形成「斯斯有兩種」的現象,但它們在國外則是被視為一體,只是投資標的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