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場法律戰役都打過之後,距離4月16日黎智英受審還有多少時間?根據高等法院先前的判決,黎智英有可能在4月16日獲判無罪,但曠日廢時的法律程序每一天都以囚禁懲罰他。香港政府的反對者被指控模糊空泛的罪名,無論最後被判有罪抑或無罪,都會遭到懲罰,這是何等厲害的武器!
終審法院提出的《港區國安法》相關案件保釋準則,對黎智英而言可能比對其他被告更為有利,因為他有充分的資源來保證自己會做到保釋要求的條件,確保自己在等候審判期間,沒有自由與能力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我認為一位勇敢的高等法院法官能夠本於良知認定,黎智英在保釋期間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因此符合終審法院對於批准保釋的新標準。我希望事態如此發展,儘管北京會因此大感不滿,尤其有鑑於黎智英的聲請保釋的方式會被其他《港區國安法》相關案件的被告仿效。
全國人大或常委會的立法不可挑戰
終審法院的判決書也澄清了其他幾個與保釋相關的《港區國安法》詮釋問題,駁回香港政府某些走偏鋒的論述。但判決書最發人深省的地方在於開宗明義地重申,根據香港法律,儘管《港區國安法》的保釋條文 對香港法律傳統與ICCPR裁決保釋的標準做了一項重要的改變,但各方不能以明顯違反這些保護性的文件為由,來挑戰《港區國安法》的保釋條文。
這一點值得特別強調。終審法院提醒我們,北京的全國人民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無論做出什麼樣的立法決議,各方都不能以憲政法理進行挑戰。人們有時會天真而且一廂情願地遺忘,香港過去20年來都是如此。終審法院能做的只是根據香港憲政文件與ICCPR崇尚的價值來詮釋《港區國安法》,黎智英保釋案就是如此。
訴諸《香港基本法》徒勞無功,這套法律並不是「香港小憲法」,因為如此稱呼意味著各方可以質疑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的立法違背《香港基本法》。令人遺憾的是,《港區國安法》已經表明這種質疑無法成立。
香港法院判准保釋會越來越難?
最後一點,這些事態發展最大的危險在於,為《港區國安法》相關案件新設的保釋標準會有擴張性,被香港法院運用在本地一般的案件上,不在局限於違反《港區國安法》的被告。
這並不是杞人憂天,就在終審法院對黎智英保釋案做出判決的第二天,香港裁判法院總裁判官蘇惠德(Victor So)針對一樁與《港區國安法》無關的煽動行為案,援引《港區國安法》拒絕被告──一位頗受歡迎的電台主持人──的保釋聲請。蘇惠德顯然是被狂熱的檢方說動,認定被告犯行雖然並非《港區國安法》的罪行,但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因此必須援引《港區國安法》作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