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酒酸屠其狗,難道BNT可以毀約售疫苗於臺?

2021-02-21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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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官陳時中日前指出有人「不希望台灣太高興」。(資料照,盧逸峰攝)

指揮官陳時中日前指出有人「不希望台灣太高興」。(資料照,盧逸峰攝)

新聞披露,陳時中日前指出當時是直接跟BNT總公司洽談,新聞稿都準備好了,訊息公開,有人「不希望台灣太高興」,就停下來了。似乎意指,買不疫苗都是中國作梗?筆者試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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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謂:「經銷商」契約是什麼?《最高法院民事判決83年台上字第362號》:「經銷商契約,係指商品之製造商或進口商將其製造或進口之商品, 經由經銷商 為商品之販賣,以維持或擴張其商品之銷路,而製造商或進口商與經銷商所訂之契約。……」等語,著有明文。

承前,「經銷商」並非僅為俗稱的用語,而有「法律」定義,乃買賣、行紀與代辦商之混合契約;是以,系爭契約,被經銷廠商藉此維持市場、擴大銷路;另方,經銷商因有此排他性授權,可免同業競爭,雙方互惠之。試想:假設德國藥商將上海復星公司就新冠疫苗,大中華區經銷商權利,無理由、無補償、無同意,逕予限縮,讓臺灣「繞過」經銷商,「直接」向德國藥商購買疫苗,等同德國藥商毀棄前開契約?

或問:那是德藥商與上海復星問題,我們另外締約即可?《最高法院民事判決85年台上字第666號》:「契約標的內容應「確定」、「可能」、「合法」,為契約成立必備之條件。」等語,著有明文。

承前,依照去年11月之新聞報導,東洋公司稱洽談的對象德國BNT公司,但是當政府對於BNT的疫苗,無法提供具體大量的採購,怎能讓BNT向上海復星醫藥集團要回台灣的市場權?況且,去年上半年上海復星業已取得大中華圈(含港澳台)的經銷權,該集團得知上情,為維護契約與商業利益,自有異議。

申言之,依前開說明,復星既與德藥商有經銷權契約,無法令損害與減少市場,讓復星同意放棄部分市場權,此其一;即便德藥商願意與我方簽約,然該契約能避免藥商付出高額違約金可能?此其二;依前開判決意旨,若該契約標的:購買數量不明、違約疑慮仍存、產能未必達標,欠缺合法、確定、可能等要素,亦恐使契約無效,此其三;凡此三者,皆為臺灣方面「直接」向德藥商購買之弊病,與中國打壓,又有何干?

《韓非子》典故:宋國某人酒甘美,但是酒老是過期而酸,還不及出售就腐敗了,他四處向人請益,一位長者說:「你的酒,好是好,但狗太凶,有來買酒的孩童,都被嚇跑了,酒那能不腐朽呢?」典故原意:權臣當道,名士不得報國,徒使國家衰敗;同理,若我們也讓民粹主事,「抗疫轉仇中」,不也是那隻自誤誤人的「惡犬」?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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