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次地,民進黨政府在還沒有具體修憲議題與計畫前(現在還在摸索中),就要推動修憲。明明知道修憲的公投門檻超高,過關機率渺茫,而自己要修什麼還不知道(賴清德院長居然說「社會力到哪兒就修到哪兒」……那請問現在社會力到哪兒了?搞不好社會力並不想修憲呢?),卻硬是要像個修憲過動兒一樣去玩這個遊戲,為什麼?
唯一可能的解釋,就是又要玩一次「公投綁大選」的催票嘉年華:由於在多年來的錯誤宣導下,許多人總有著「公投」(不管投什麼)就代表「台灣主權」,也就是「人民力量」的迷思。所以只要舉辦個全國性的大公投,就可以讓許多綠營的「主權控」出來投票,藉以強化民進黨候選人的得票率。也就是說,項莊舞劍,意在沛公—名為對「事」的公投,真正目的卻在對「人」的選舉。公投根本是手段、工具、玩物而已。這樣的公投,不僅鄙視憲法,也是羞辱他們不斷掛在嘴上的「公投」與「人民」。
更何況,「公投」能夠創造或體現「主權」嗎?其實從法理邏輯與實踐上,都未必。公投要能產生主權變動之效力,要嘛是依據既有主權體的法律,得到其同意;要嘛就是政治上硬幹,以戰爭或國際強權支持來壓過原屬國之同意。公投「本身」只是想要變動主權的人(統或獨)偏好的展現,象徵意義居多。弄得不好,甚至還貶抑了自己的主權宣示。
例如,加拿大的魁北克省要公投獨立,但加拿大最高法院在1998年認定「魁北克無權片面以公投脫離加拿大」,使得魁北克就算能公投獨立,也是在加拿大(依法律)的「同意」之下才能離開。這樣看來,主權並不在魁北克公投,而是加拿大。而2014年的蘇格蘭獨立公投,是基於英國的授權,並與蘇格蘭簽訂協定,最後由蘇格蘭基於上述授權制定法律舉行公投。同樣有著英國的授權、同意與合作。波多黎各的主權公投,今年已經是近年來第五次公投,雖然多數表示要成為美國的一州,但要不要讓波多黎各加入,完全是美國說話,不是波多黎各人民。在這些和平解決爭議的例子中,不但主權沒有變動,而且經過人家同意才有獨立公投的機會,這到底是偉大的主權還是證明了自己的隸屬?
相反地,如果沒有原屬國的法源依據,又無法在政治上擺平,無法得到國際支持,那公投也無法改變什麼。庫德族與加泰隆尼亞的獨立公投,都由於在法律上與政治上無法得到足夠支持,前途茫茫。而克里米亞公投決定「脫離烏克蘭,加入俄羅斯」,雖然不合法,且歐美國家多表反對;但在俄羅斯強權支持下,還是得償所願。這是跳脫法理,玩政治「力」的方法。
台灣呢?雖然我們修憲也是根據許多綠營人士所討厭的中華民國憲法,不需要別人同意,但修憲、公投,與台灣主權仍可能有關連。例如,立委蘇巧慧提議修憲,將憲法增修條文中的「國家統一前」、「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等用語予以刪除,那就的確可能有走向「法理兩國」的主權意味。此外,若是修憲變更國號,或是直接提案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公投「變更領土」,那主權意味也都比較明確。更極端的就是徹底跳開中華民國憲法,就舉行一個「永不與中國統一」或「法理獨立」公投,硬拼一下看看能不能得到國際支持,那也有高度的主權性格。
然而,這些選項看來都不是目前民進黨膽敢推動的。無論要推動十八歲投票權,或是把中央政府體制改成總統制,都是對岸、美國,以及國際社會不會干預的國內政策議題—可見根本是標準的「維持現狀」,毫無台灣主權意識。民進黨要推動,只要把內容與利弊得失說清楚,儘管去做。但不要連議題都說不清就說要修憲,耍憲法也耍人民;更別再次抬著人民、主權等大帽子,糟蹋公投這個機制—你們根本也不敢碰主權,卻要誤導支持者以為你們很勇敢很愛台,這是侮辱人民而不是榮耀人民啊。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本文原刊《筆震》論壇,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