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廢」字眼有歧視意味,金管會將開公聽會修《保險法》

2017-10-26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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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加入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後,相關部會必須針對有歧視身心障礙者部分進行法規調適,其中,《保險法》的「殘廢」二字有歧視意味,金管會下周將召開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進行修法。(資料照,曾原信攝)

台灣加入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後,相關部會必須針對有歧視身心障礙者部分進行法規調適,其中,《保險法》的「殘廢」二字有歧視意味,金管會下周將召開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進行修法。(資料照,曾原信攝)

台灣加入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後,相關部會必須在明年以前,針對現有法規中,有歧視身心障礙者部分進行法規調適,其中,《保險法》因為健康險等保險,係以殘廢或死亡等保險事故,作為構成理賠要件,但「殘廢」二字有歧視意味,為了讓保險法與保險契約能夠以較「中性」文字,取代目前壽險業所使用「完全殘廢」跟「一級殘廢」等字眼,金管會下周將召開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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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保險業販售保險商品,包括壽險、傷害險、殘廢險與殘扶險,目前都還保留「殘」字,傷害險部份的保障範圍為「意外」所造成身故或 1-11級殘廢,殘廢險部分則增加因「疾病」所造成殘廢之保障。殘扶險保障範圍與殘廢險類似,差異在於殘廢等級的保障範圍只有1-6級殘。

擔心更改其他用語仍有歧視意味 金管會將邀民團、醫界討論

保險局副局長蔡麗玲表示,保險業過去理賠,是依據《保險法》所規定之殘廢或死亡等保險事故,並且針對殘廢訂定不同等級,在台灣加入身障人權公約後,行政院方面已責成相關部會,針對可能對身障者造成言語歧視之法規,進行法規調整。

蔡麗玲表示,衛福部過去係以「殘障」描述身心障礙,保險則是用「殘廢」,一般國人對於「身心障礙」的文字使用,已經相對熟悉,但《保險法》針對構成保險理賠之保險事故,已經使用多年,若要改用其他用語,金管會也擔心仍有歧視意味,因此,今年6月7日金管會邀請學者專家檢視相關法規,並且預計在下週召開公聽會,邀請身障團體、醫學學會、專家學者與保險業者討論。

蔡麗玲表示,金管會並不具備醫學疾病與社福專業,因此在修法上抱持開放態度。希望兼顧身障人士尊嚴得同時,能夠讓保險事故理賠沒有模糊空間。

金管會表示,金管會預計在12月初完成保險法的法規檢視,未來修改保險法後,新的保險契約相關條文將會配合修正,但是已簽訂之保險契約,無需另外簽訂增補契約,不會影響到投保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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