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案纏訟逾10年 律師團:資方有能力付7.1億元賠償,勿濫行上訴

2017-10-27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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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律師團代表李永頌今(27)日也與自救會成員出席記者會。(顏麟宇攝)

RCA律師團代表李永頌今(27)日也與自救會成員出席記者會。(顏麟宇攝)

爭議十餘年的RCA案,台灣高等法院今(27)日二審判決勞方勝訴,奇異、湯姆笙等被告公司應賠償受害員工486人共約7.1億元。對此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律師團也發出聲明表示,本案一、二審歷時超過十年,勞工過世78人,罹患重大傷病者237人,已不能再等,呼籲被告公司儘速賠償,勿濫行上訴。法扶強調,賠償數目雖然看似巨額,但被告公司均屬資產豐厚的國際企業,實有能力負責,不應再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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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員工逾500人 資方欲卸責 纏訟長達超過10年

法扶律師團指出,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公司)在生產的過程中,違法使用國際公認人體致癌物質的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等數十種有害化學物質,致使勞工用水、廠房空氣受到嚴重污染,工作場所的通風排氣設備不良,多次正式勞動檢查皆不合格,因此導致許多員工死亡、罹癌、流產及其他嚴重疾病纏身。

律師團表示,第一批被害人共約529人,於2004年起訴,但遭程序駁回;2006年發回台北地院更審,於2014年12月12日至2015年4月宣判日止,歷時8年餘,開庭高達58次,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勞工部分勝訴,賠償金額約5億6千萬元新台幣。然而,由於被告公司拒絕負起相關賠償責任,執意上訴。案件進入二審後,被告公司重金聘雇來自美國、中國的4名證人到庭作證,以脫免責任。二審階段又歷時超過2年,開庭達33次。

律師團嚴正指出,本件一審、二審法院均已判決被告公司賠償,被告公司再無藉口,勿再濫用司法程序拖延賠償,應儘速負起責任。

20171027-RCA員工關懷協會27日召開「再度勝訴!讓二審判決成果,繼續翻轉藍綠共謀19年的政商結構」記者會。(顏麟宇攝)
RCA員工關懷協會今(27)日針對二審判決召開記者會。(顏麟宇攝)

資方均國際知名企業 資產雄厚 並非無能力支付巨額賠款

律師團也表示,受害員工共請求新台幣27億元,並針對死亡、罹癌或重大傷病或暴露之精神痛苦分為三組,分別有不同的請求金額。由於被害人數眾多,且RCA等被告公司長期違背相關法令,任意傾倒有機溶劑使得土壤、地下水污染至今仍無法回復,律師團強調,被告公司對環境、員工身體健康的侵害,絕不是二審法院判決金額就能彌補,因此參酌國內外實務見解,被害員工請求的精神慰撫金額絕無不合理。

律師團也說,被告公司均為國際知名大企業,資產雄厚,而受害員工所請求的賠償金額僅為被告公司淨營利額的九牛一毛,被告是有能力負擔巨額賠款。而律師團也表示,將於看到完整判決理由後,再和受害員工商討是否進一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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