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進國家這10多年來,對勞工保護法令的修改,基本上都是朝向更彈性、更放寬修改,只有台灣是反其道而行的讓法令更僵化、更無彈性。一例一休會如此「顧人怨」,最重要的原因就在其缺乏彈性、僵化而難以變通;但實質上每個產業、每家企業面對的產業特性、經營環境都不同,過於僵化的剛性規定就很難走得通。
如果再追本溯源,其實勞基法的繼續存在,就是一個值得討論的議題。勞基法是30多年前、針對工廠裝配生產線的製造業所訂定的法令,坦白說,早已完全不能適用現有的產業與經濟型態。
台灣經濟號稱早已進入「知識經濟」,未來則希望進入「創新經濟」,產業結構也早已是服務業居多數,製造業的型態風貌亦已迴異當年的傳統工廠─不論是責任制的科技企業、作n休m的作業員型態,每個產業與每家企業都有其需求與人力運用方式。
要以一部勞基法管遍全國365行的所有產業與企業,大家「一體適用」,就好像古人誇稱的「一部論語治天下」一樣的荒唐可笑。勞工當然需要有法令保護,否則面對資方,必然居劣勢;但要用一部勞基法規範全部產業,則明顯有問題。先進國家其實針對不同產業、相異的工作型態、甚至不同的管理位階(有些以所得作為分界點),所給予勞工的保障是不同。
台灣或許很難針對不同產業型態、訂出不同的勞工保護法令,但如果要繼續以勞基法管遍365行,就該儘量給予更大的彈性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