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全任內咬牙不修的「一例一休」,到賴清德手上是二話不說就改了。修改結果是資方不滿意勞方也罵,不過,看看一例一休上路後對勞資的影響,調整放寬應該是無奈之下必要的選擇。
去年12月立法院通過勞基法修訂條文,確定全面周休二日的同時,也訂下「一例一休」規定,同時對加班費的給付,在計算方式上提高標準。今年初正式上路後,問題百出,勞資雙方齊聲痛罵,各地方政府也反彈不斷,連外僑商會也反應不佳。簡單的說,這個修法無人滿意、甚至無人受惠。
有此結果,最主要者就是所謂的「一例一休」,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這個大部份人很難分清楚差別的名詞,在定義上卻有極大的差別。
「休息日」是指雇主可給付加班費,讓勞工加班的休假;「例假日」是指不能叫勞工加班出勤的休假;雖然有「例外條款」,即碰上「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極特殊狀況時可加班,但大部份情況是不適用,對大部份企業在大部份的時日,例假日就是不能讓勞工加班。
這個被稱為過份「剛性」的勞動條件規定,讓企業叫苦連天,因為大部份產業、企業都有淡旺季之分,被一例一休綁死後,企業除了成本增加外,連基本運作、人力調度都出問題。勞工也不爽,原本可加班多賺錢,現在政府「好意」訂死法令,要勞工非休假不可;加上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提高,雇主基於成本考量更不願讓勞工加班,結果勞工的所得反而下降。
雖然之後勞動部以解釋令方式想解套,讓部份產業可放寬,但仍難化解其衝擊。因此這次修法的主軸,其實就在放寬一例一休的剛性規定;目前的草案是要改為「14天4休」,基本上就是把原本7天就要有一「例假日」的剛性規定取消。
至於「14天4休」是否己夠彈性、或過於寬鬆,勞資雙方見解可能不同。資方可能還是嫌不夠彈性,因為14天中還是卡著2天例假日;勞方則認為此規定最長可能讓勞工連續12天工作,嚴重影響勞工權益。但退一步看,放寬後的彈性空間,對大部份企業而言應已足夠調度。
而勞方如果一味以最極端的「可連續12天工作」而反對彈性化,那其實一切就回到原點,勞基法就只能越修越沒彈性,越改越嚴苛,最後就是如一例一休一樣,勞資同受其害。外界有人指修改後讓周休二日「名存實亡」,坦白說,勞基法已明訂每周工時40小時,確定了全面周休二日,企業如果彈性調度,周休二日不變;即使要勞工加班,也必須支付加班費,說周休二日名存實亡,難謂事實。
其它尚待確認的內容如:加班工時彈性化應該採「每月上限由46小時提高為54小時」,還是應該採3個月加班上限138小時的「工時帳戶」制,以及現行輪班間隔11小時的規定應以11小時或8小時為原則等,這些議題的影響相對較小,勞動部與立法院可參考各界意見後再行定奪,不過,仍應以加大、提高勞動市場的彈性為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