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老病死是人生必經過程,繼承權更是一堂人生必修學分,向前延伸可以透過意定監護、遺囑、信託等,良好的繼承規劃,是每一個人都要事先溫習的功課,好的規劃事半功倍,錯誤的處理,可能事倍功半,不能不慎。
新北地政士公會公關主任鄭文在分享案例,有位張爸爸在今年1月份過世,留下妻子張媽媽,育有二男二女,子女們都已經成家立業,子孫滿堂。其中,張爸爸的長子長年在美國經商,因為疫情關係,無法回國奔喪,後續的繼承登記,也只能透過海外授權完成。
經過溝通協調,四名子女決定把張爸爸留下的財產,新北市板橋區房子及全部現金存款,都留給媽媽,讓媽媽能毫無顧慮的面對人生下半場。因此,四名子女決定一起向法院遞狀,辦理繼承權的拋棄,好讓張媽媽單獨繼承張爸爸的財產。
但是,事情真能如願嗎?鄭文在指出,如果他們真的向法院完成拋棄繼承的備查,原本單純的繼承權將更為複雜,因為當四名子女都拋棄繼承權時,媽媽並無法單獨繼承,而是繼承權由媽媽和四名子女,轉變成媽媽和多位孫子女一起繼承。
「因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另外,第一順位繼承人是卑親屬,若子女拋棄繼承權,孫子輩就是第一順位繼承人。」
從這個案例來看,財產繼承從原本單純的五人有繼承權,瞬間變成複雜的數十人繼承,除非連孫子們一併拋棄繼承權,否則,他們的孝心會使單純的繼承變的更加複雜。
「而且,張爸爸的孫子女中,有未成年人,還有歸化成美國人的……聽的讓人頭皮發麻。」
好在,四名子女在去法院前,經朋友介紹找上鄭文在諮詢,最終阻止了更複雜的繼承關係,鄭文在建議,子女們可以改採協議分割遺產的方式辦理,將想分配給媽媽的不動產及現金等,透過分割協議書載明同意分配給媽媽,這樣就可以達到他們的目的,更可以避免繼承權的複雜化。
至於辦理方式,兄弟姊妹四人只要在遺產分割協議書中簽名,載明同意分配即可,即使分配0元也不會影響繼承登記的進行。
責任編輯/林彥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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