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誇張的「刑法193條」修法提案,加入起造人、設計人、監造人究責重罰,甚至死刑,其中,「設計人」與「監造人」是建築師法認定為「建築師」的專業工作,因此這次修法事件旨向重罰「建築師」,凸顯了建築師的工作,涉及自身與他人的生命安全,而台灣的建築業卻長期缺乏專業工作風險控管的機制。
建築專業工作的風險控管,奠基於準確要求營建過程的權責分工,絕非全部集中於建築師一方承擔。我們可以參考美國建築師公會(AIA)寫給建築師的執業手冊,明確界定很多建築師該做的與不該做的事,以及因應工程風險之道。例如:工地視察看到的缺失,不是在工地發缺失改善單給營造廠,而是回公司寫報告給業主,業主須決定是否要採用建築師的意見,並正式通知營造商。這樣的營建工程權責分工,除了要求建築師、承包商確實執行各自的專業工作,同樣對業主的能力要求很明確,即:業主也要具備一定的營建專業判斷能力,才能確保營建工程品質與風險控管。
反觀台灣近來備受詬病的公共工程品質,公部門高度依賴採購法跟官版合約文字保障,卻常常不具備營建專業判斷與管理能力,僅約聘人員做公文書面工作,無法落實執行業主端的工程品質管理工作,最後只能推托:「就是因為我不懂,所以請建築師。」甚至良劣素質不一的承包商也學樣,未善盡施工技術與營建管理的專業責任,推拖施工疏失給建築設計端。這類工程風險屢見不鮮,導致台灣空有公共工程三級品管制度,卻形同紙糊的書面工程,提升不了公共工程的安全品質。至於民間建案,原本就是將本求利、淺視專業的產業生態,加上房地產開發又是獨霸營建市場的生產線,光怪離奇的金錢交易遊戲下,講究建築即商品的獲利率,早已凌駕對公共環境安全的建築專業判斷之上。
荒誕的「刑法193條」,可視為這個不安的社會對失靈的建築專業之反擊。今日的社會若修法以刑法判建築師死刑,終究是反映了我們這一代建築專業者,失去了這個社會的信任,因為我們連營造一個安全的環境都做不好。痛定思痛,一個負責任的建築師,必須坦然面對「刑法193條」並反省,前人留下來的建築專業環境已消磨殆盡,現在,唯有我們齊心協力,積極提升營建制度面、技術面的專業度,各司其職,精進各自的專業能力,才有可能營造下一代穩定中求發展的環境。
*作者林欣頻為建築師,台灣女建築家學會共同發起人;共同作者戴嘉惠為建築師,台灣女建築家學會共同發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