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的修法過程中,幾乎完成了導正勞基法36條解釋的轉型正義,將早已該實現的「7休1」,透過裁量基準的方式返還給勞工。但如今卻又在工商界一片打著拚經濟的籲求聲中再次扭轉,並試圖將扭曲的法意,從函釋提升至法律的位階,完全悖離著當前政府除舊佈新的轉型正義邏輯。難道30年前的那紙函釋,不存在黨國威權體制之下,政商之間用以壓榨勞工來獲致經濟發展的結果麼?真沒有轉型正義的必要性麼?
還是不免再次重申的,「勞基法只是最低的勞動條件規範」。我們不禁納悶的是:30年過去了,當前的產業居然還需要過去遊走在法令邊緣的舊時規範,這代表著甚麼?代表著多年以來,幾任政府所一再呼籲的產業升級與轉型,眼下看來是徹底失敗的,才使得相關產業仍須仰賴著以人力搾取式的方法,維繫其如常的營運。倘若接續的修法趨向,是將30年前不合時宜的規定法制化,則可以預期的,各該產業將更不存在著居安思危的危機意識,更沒有升級優化的願景可言。
結語:勞基法修正的蝴蝶效應
當前台灣所面臨到最嚴重的窘境,顯然不會是某些產業排班上的窒礙難行,而是正在進行式中的少子化效應。我經常喜歡將勞動條件與少子化現象做關聯性的思考,因為從個人經驗來談,與孩子相處時間的稀缺,成為自己怯於生兒育女的主要癥結點。或許「14休4」勉強可硬拗為叫做「落實週休二日」,但「同款不同師傅」,當正規的例休假日被排班所打散,當父母的假日無法與孩子同為大家所習慣的禮拜六、日時,試問到底還剩下多少時間得以共享天倫呢?
換言之,休假不僅僅是日數的計算,同時也必須去促成家人、乃至於社會集體之間,有著最大程度的相同作息,才有其休假的實質意義。否則,當自己週休二日的時候,家人們都上班上學去了,這樣的休假模式真的合宜麼?
*作者為成功大學政治經濟研究所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