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看行政院所研擬的一例一休再修正草案,以徹底打破「7休1」的框架為首要目標,回歸至修法前、75年函釋(台內勞字第398001號)尚未被廢止前的狀態,也就是經勞基協商同意的情況下,最多可連續上班達12天。姑且不去論究上班12天是否會出現過勞情事,畢竟過勞有其科學上的客觀判準;但倘若大家不健忘的話,去年在甫廢止75年函釋之際,客運業、運輸業等業別,紛紛以排班窒礙難行等理由,到處向民代陳情、並揚言以漲價做為手段,應是將「7休1」規定的施行期日延後兩個月,在勞動部訂定特殊情況排除7休1適用的新函釋後,爭議才暫告一段落。
7休1規範的今昔對照
不妨來檢視一下「7休1」新舊函釋的差異:
跟已廢止的75年函釋相比,新裁量基準的最大特色,乃在將以往挪移例假的先決條件,從原先未規範期日的「必要性」,限縮為基於「公眾生活便利性」與「特殊性」兩種情境下,才可進行例假挪移。簡單來說,以客運業為例,過去只要遇有人力調度困難、排不出班的情況下,即可在勞資合意的前提下,以「必要性」為由,讓勞工經常性處於「例假頭尾休,連續上班12天」工作型態當中。但以現行裁量基準規範,類似連續工作12天的模式,只適用於運輸高峰期間,諸如春節或連假期間,才能夠提出申請排除7休1適用,在排除的範圍上,顯然比過去有著相當程度的限縮。
當時該裁量基準,被視為是一例一休修法過程中、勞動權益的一項進步,因其讓勞工的工作樣態,最大程度的回歸至當時勞基法第36條、也就是「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一日之休息,做為例假」之規定。如今,再修法的草案版本中,居然期欲以完全解除7休1、全權交由勞資合意協商來決定,遑論與現行規範相比、甚至比起已廢止的75年函釋還要更具彈性;可以想見的,在排班權限始終掌握在資方手中、勞資協商僅聊備一格的情況下,連續工作12天的現象,未來恐將成為常態。
這會是我們所樂見的麼?莫說勞工個人是否存有過勞疑慮,就消費端而言,您會希望搭乘的客運駕駛,是在連續工作達10天後繼續上路嗎?蝶戀花等遊覽車悲劇殷鑑不遠,尚且未能有所警惕,頗令人感到遺憾!
「7休1」,勞工視角下的轉型正義
執政黨上任後,如火如荼的展開一連串轉型正義的改革,包括年金制度、黨產返還、文白課綱、同性婚姻等議題,無一不是試圖將過往歷史因素下的謬誤,導正為合乎當代價值的籲求。而就勞工的觀點而論,「7休1」便是期欲平反與捍衛的勞權指標。早在勞基法制定之初,第36條當中即清楚的規定著「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一日之休息,做為例假。」這再明白不過的文字,尋常人咸可解讀為「工作7天就得有1天休息」的立意,在當時經濟發展的需求下,另訂出75年函釋、使法令遭到曲解,成為「例假置放於頭尾、期間得連續工作12天」的樣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