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聞》鄭性澤再審無罪 台灣從此刑求絕跡?

2017-11-01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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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求造成重大冤件
刑求造成重大冤件

一旦法官不願正視刑求的可能性,等於在前提上否定當事人無罪的可能性,並影響當事人平反之路。像在蘇炳坤一案中,蘇炳坤也曾在法庭上告訴法官他被刑求,法官卻認為,蘇炳坤始終沒有招認,可見沒有刑求。且當時法官調查是否有刑求一事的做法,竟然只是把員警找來詢問「有無刑求」,而未做其他調查。最後蘇炳坤因「強盜殺人」,被判刑十五年刑期。
邱顯智籲修法,施行全辯護制度

邱顯智也提起,○二年時鄭性澤在羈押庭上告訴法官他被刑求,法官給他一面鏡子,要他指出自己哪裡挨揍,「鄭性澤指了指臉上各處。但最後法官在卷宗裡寫下『勘驗無傷』。」多年後邱顯智等人提告刑求一案,庭上法官調出當年羈押庭的卷宗說:「上面寫『勘驗無傷』。」邱顯智無奈地說:「這不是跟『鬼打牆』一樣嗎?」

而著名的蘇建和案中,當年法務部前部長馬英九希望蘇建和案的程序問題能透過再審釐清後,他才願意簽署執行令。原承審的高等法院法官卻號召一、二、三審的法官庭長共同舉行記者會,發表「被告自白資料說明書」,強調鐵證如山,罪有應得。

荒謬的是,一三年台灣在兩公約國際審查的國家報告裡寫下:「我們沒有刑求的問題。」談起這段回憶,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施逸翔無奈地笑著說:「司法明明是人權的堡壘,內部卻都不正視刑求問題……」

台灣近年是否逐步改善刑求取供的惡習?邱顯智說,目前地方警局有與法律扶助基金會簽約,只要是三年以上的重刑,嫌犯送進警局後,警局便可找法扶律師到場協助,這樣的模式多少可以減少刑求的機會。

但進一步追問,是否每個警局都會依約通知法扶?邱顯智笑了笑說,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三十一條,起訴後才需「強制辯護」,所以警局不通知法扶也不違法。「我們是覺得《刑事訴訟法》應該要修改成『全辯護』制度,就是送進警局就得要強制辯護,這樣比較能預防刑求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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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立得再詳細也得靠人執行

就在鄭性澤案宣判前夕,內政部召開記者會強調將積極推動《禁止酷刑公約》國內法化,「明年可能會通過『禁止酷刑公約施行細則』的立法,施行細則裡要求監察院得設置國家級防治機構來處理刑求問題。」施逸翔說,民間則希望比照美國體制,有個獨立檢察官針對刑求進行調查。

不過體制運作靠的是「人」,再多的機構與法條,也得搭配有人權意識的司法人員來執行。「現階段我們只能靠著每個救援的個案,花力氣去讓法官重視刑求問題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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