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為社會矚目的男警官葉繼元因服儀遭懲處案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系爭警政署服儀要點是維護警察執勤尊嚴與社會觀感,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的差別待遇無涉,駁回葉警官請求,全案尚可上訴。然筆者有不同意見,嘗試以司法實務和歷史故事論之。
首查,《司法院76廳刑一字第1669號》認以:「巡邏警員穿警服,取締在路旁燃放沖天炮之張三,以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在客觀上已足使人認識其係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行為,即不能謂非依法執行職務。張三縱有不服或對其執行公務之合法性發生懷疑,亦僅能依合法之程序請求救濟。如竟以強暴之方法將巡邏警員扣押之沖天炮奪回,仍應成立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參閱院2496)。原研討結果採乙說,經核並無不合。」等語,著有明文。
是以,綜合上開法律問題意旨:「客觀上」是否有公務之執行,是以「警官穿著警服」為準,認定一般人有執行公務的認識,若有此認識,而強暴脅迫對抗公權力,即屬《刑法第135條》的妨害公務罪,足見「警服」之目的,在標示公權力之合法與客觀行使。刑法《第158條》與《第159條》還有冒用公務員官銜與服裝徽章的罪責,更可見警員的服儀不僅為公權力標誌,更為刑法所保障的「國家法益」。承前,若葉警官女裝喜好合法,蟻穴潰堤,警官們不照服儀穿著,則民眾怎會對公權力不起質疑?其嚴重後果,恐非葉警官所慮。
再查,東京大學刑法教授前田雅英《刑法各論講義》認為:對公務之合法行使與否,還會發生「違法性錯誤」,進而影響行為人是否成立妨害公務罪?承前,葉警官雖然眉清目秀,然安能辨我是雌雄,又怎能讓民眾對其身份不起疑?申言之,雖說「法與時轉則治」,若男警長髮,甚或女裝,有利於公權力行使,在下也樂觀其成。然而,此改弦易轍,何能起趙武靈王「胡服騎射」強兵之利?亦無可能,如《吳志》勇將留贊,每回披「長髮」呼號,振奮士氣,而生退敵之功。是以,葉警官堅持,有害無利,其主張有待商榷。
末查,《後漢書光武帝紀》:更始皇帝的隊伍進入洛陽,他們穿著邋遢,隨意裹頭巾,穿著婦人衣,民眾或躲或笑;等到光武帝隊伍,軍容整齊,老官吏與民眾流淚說:「久不復見,漢官威儀!」其後,更始亡,光武興,歷史教訓,可見一斑!試想:我們是要成就「淑女警官」?還是要維護「漢官威儀」?其理自明!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