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族之傳統社會是極為尊重山林,鄒族是狩獵民族,但並無「狩獵」之專有詞彙用語,皆以某種隱喻為之,如coceconx(走一走)、bihbiavovei(散散步)、tmatmaseiti(勘察) 、miocimifeo(想去探測)、moyaikekematmohx(製作隨興、任意的陷阱)、moe’ue’u(進入草叢)、cpucpuhu(雜草處)作陳述,可免驚動其獸靈及對飼養者(山神)之不尊重。
尤其在事前之準備工作是高度隱密,獵者必有其獨自製作及置放獵具之空間場域,並恪遵狩獵禁忌。
另如事前之ma’cacei(占夢)、ma’vazomx(鳥占)、出發前pasnga(被打噴嚏)及bispueho(祈禱祖靈護佑)等,皆具非常深厚的文化內涵。能成為一位受尊敬的獵者,除上述各項外,尚必有分享所獲、保護部落及族群安全之能力及胸襟。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旨謁「族語言及文化」為維護原住民族群之核心點,原住民族「獵人」必具深厚之族語及文化內涵,故應將「槍枝及狩獵」回歸族群核心主軸(族語及文化)內項中執行。
筆者建議:
1、「族語及文化」為公部門所無法深入及觸及的領域,其乃原住民族群特有的秘密武器,若放棄或消失則實質的同化族亡;又當狩獵文化脫離母體(排擠自屬族語及文化),則易質變及難持續成長外,更無異於隨機獵殺之商業行為及充作休閒娛樂作為。
2、若獵槍為必要之狩獵工具,則應協助享有符合現代化科技之狩獵槍枝,並作訓練及使用管理等應明確規範,可免社會之疑慮及恐慌。
3、凡以「原住民」而定名成立組織者,未來皆應以協助原住民族群母體(族語及文化)復振而為建制之積極要件,並明訂組織章程內。
4、神聖之傳統原住民狩獵文化,應回歸部落傳統之「榮耀與使命」,故除具公法人「部落組織」之能力認可外,公部門族語認證應己稍具文化內涵之「高級」認證資格,為未來新取得「獵人證」之積極要件(儲備講師之培育)。
我們應先自我營造,即讓大多數沈默的部落族人認同、漢族社會大眾能理解而支持,及使用心願意協助原住民族群成長發展之漢族朋友,有著力點及落筆空間。
自助始得人助及天助,唯有自我「族群認同」及團結的「部落組織」,始為原住民族群圖爭取任何權益、抗拒不公及面對外力最強而有力之磐石後盾。
*作者為阿里山鄒族族語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