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憲與修憲
此外,由現行修憲門檻甚高,推導出應以制憲方式為之或是認定違反國民主權的主張,亦犯了制憲、修憲不分的錯誤。正如學理及實務(釋字第499號解釋)普遍接受憲法制定與憲法修正兩者有別的立場,制憲力乃政治上實力,以此制憲力創造了憲法,憲法制定後,制憲力即功成身退,國民主權即內化為憲法基礎,形同備位化;在憲法規制下,修憲權係憲法所賦予之權力,與行政權、立法權或司法權相同,均屬國家權力之一部,屬憲法所規範的對象。因此關於修憲的主體、程序與限制等,均為憲法保留之事項(Verfassungsvorbehalt)。套用至我國憲改的脈絡下,修憲門檻即為2005年修憲權所定下,即具有憲法位階。這樣的門檻是否有牴觸修憲界限的問題呢?在我國憲法並無如同德國基本法般明訂「修憲界限」,當然應該遵守例外從嚴的法理。而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也已明示修憲界限,現行修憲門檻更沒有到了讓國民主權無法行使的地步,自無牴觸修憲界限(憲章)而無效的疑慮。此亦所謂「制憲成之於力,修憲受之於法」的基本理解。若干論者之議,實屬夾帶自我政治傾向的訴求。學理上斷無因修憲困難,遂質變為制憲之理;更何況如前所述,修憲之議必須植基於憲法共識,豈有可能在欠缺共識的情況下,以制憲之名來超越修憲界限。難道修憲需要共識,制憲反而不用嗎?
認真看待憲法
在眾聲喧嘩的憲改樂章中,本文旨在提請留意,在我國憲法規範與憲政現實如此斷裂,人民與政黨彼此間對於國家與憲法認同仍有相當歧見的此刻,與其在憲改號角聲中,隨之翩然起舞,毋寧更應強調維繫基本共識的整合,在每次的憲法實踐中落實憲法價值,質言之,認真看待憲法,好好行憲即可。
*作者為中信金融管理學院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本文原刊《筆震》論壇,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