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賴清德日前說,公務人員具備社會優勢條件,若能抱著公益行善的心,去幫助國人、服務國人,多多行善可以積功德。
但賴揆是否知曉,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以下各條規定,公務人員公餘時間擔任公寓大廈管委會委員、學校家長會長等職務,即使與其所掌業務毫無關聯,也無論是否領有報酬,一律要經過服務機關許可方能擔任。試問,有哪一間企業會如此嚴格限制其僱員下班後貢獻社會的行動?
更甚者,公務人員如欲兼任非營利人民團體的理事、監事、會員代表、總幹事或會務工作人員等職務,無論是否受有報酬,均應經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許可。依據《憲法》,人民本就享有參與人民團體並關注公共議題的自由,這些過時且過度的規範,顯然已嚴重剝奪公務人員社會參與的空間。
同樣的,公務人員對工作內容最好三緘其口,對自己的職掌業務有想法,沒有經過長官許可,就不能任意在社交媒體等公開場合發表意見,否則即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規定。依這些規定來看,國家似乎認定意見太多的公務員是麻煩人物,縱使執行政策過程中發現多少不合理、難以貫徹的問題,都應該「有耳無嘴」,無條件執行長官交辦的任務,別問太多為什麼,也不應該對外談論自己的見解。
在民主社會,人民需要透過參與團體、發表言論等方式行踐其政治權力。然而《公務員服務法》剝奪了公務員自由參與人民團體、積極擔負組織運作責任的基本權利,也不允許公務員任意發表自己對於政策的看法,公務員的公共行動,都要看機關首長的臉色。
有人說,既然是作好事,主管機關哪裡有不允可的道理?
把公務人員參與人民團體及發表言論的許可權讓給服務機關的最大問題,是機關首長總是優先考慮組織是否會因為公務員的個人行動產生管理困難,而非由公益極大化的觀點予以准駁。
例如消防員由於長期編制不足導致工時過長、加上裝備老舊,救貓狗、抓蛇、捕蜂等非主要業務過多,陸續有爭取工作權益的聲浪,當消防員組成人民團體積極爭取權益,拋出議題進行公眾討論時,總會遭受到來自官方的阻力。況且,如公務員發表言論、參加團體都需要經過服務機關的同意,必然有害其自主性,無法充分行使其政治權利,也不利於人民團體的健全發展。
沒有人希望人生只有工作。同樣的,不能因為公務人員有服務大眾的職責,就強迫公務人員放棄工作以外的生活,剝奪其參與公共議題的權利。公務員是執行政策的一群人,也負擔著反思政策、修正公共服務作為的責任,如果公務員服務法能仍持續綁住公務員的嘴巴與手腳,不准身處第一線的工作者參與公民討論,如何能期待公共政策執行結果有實在的反饋,社會改革又要如何落實。
*作者為現職公務員,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副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