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剛過,但對部分國立大學教授來說,實在難過!光是2016年,就有高達19位國立大學教授因兼任學校行政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卻同時在校外兼職,違反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規定遭監察委員彈劾,如今已有16名教授被公懲會申誡,功過不得相抵,等於一輩子留下汙點;可怕的是,這還不是句點,新的一年,還有更多教授等著排隊被「彈劾」。如此龐大的數目,究竟出了什麼問題?
國立大學教授兼行政職 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國立大學教授是公務員嗎?這得從法律看起,教育部與銓敘部於1992年曾對於公立學校教師是否為公務員有不同見解,因此聲請釋憲,大法官做出第308號解釋,明定「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公務人員因掌握行政決策、主導產業政策的規劃督導,自然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以免透過職權之便圖利;但大學教授呢?根據大法官第308號解釋,公立學校教授不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但若其兼任行政職,如院長、所長後,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就如同公務員般應受規範。
曾有第四屆監察委員提出,很多大學教授兼任行政職又兼差,要求審計部全面清查,審計部便從去年開始陸續發函各部會清查公務員違法兼職情況。收網結果就是一批一批的大學教授紛紛因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被傳喚至監察院答辯,確定構成《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規定應受懲戒,因此提案彈劾並送公懲會懲戒。
公懲會懲處不得抵銷 成職涯污點
公務員一旦被送入公懲會,不管是記過、申誡,不像在任職機關內被處分,用小功就可以抵銷,只要是受公懲會懲處,功過不得相抵,只要被彈劾的公務員,紀錄會永遠存在,不會抹除。大學教授被彈劾,無疑是讓他們在公立學校或公部門的職涯路上增添莫大陰霾。
大學教授兼任行政職,始適用《公務員服務法》,若同時在外兼職,即被視為違法遭彈劾,這樣的線性思考方式,便是去年19位加上今年5位,目前共24位教授遭彈劾的背景,從彈劾案文也可看出,許多教授並不知兼行政職又校外兼職已經觸法,想用此求情,但因為「公務員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卸責」而答辯未果。
教授落淚「產學合作為讓學生實習,沒拿半毛錢」
就有監委私下透露,有的教授還講到掉眼淚,說是為了產學合作去輔導一間公司,讓學生去實習,並沒有拿半毛車馬費,「一天也不行,只要重疊到一天,得在接受派令之前就辭掉,這個法有點沒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