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身具有國立大學法學碩士的學位,當過聘用勞檢員,為了獲得更穩定的工作環境,於是約滿離職轉而專心準備國家考試。不過,考試成績總不如人意,這兩年來曾向律師事務所、民代辦公室及民間企業投遞過上百封求職信,或許是年屆四十的關係吧,總難獲得回應,唯一會主動跟我聯絡的就只有房屋仲介和保險公司了。
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踏入了保險業,非但賺不到錢,親友一個個也對我避之唯恐不及,最後只好隱匿自己的高學歷去應徵技術員的職缺。面試過程中,由於面試主管待人十分親切並充滿了對人的關心,我也就卸下心防,老老實實地和盤托出過往的學經歷。
擔任過勞檢員想在民間企業找份普通的差事,就好像性工作者想嫁為人婦一樣困難,因為公司非常害怕我會去搜集證據、檢舉不法之情事。幸好面試主管同情我長期沒有收入的遭遇,願為公司擔保我不會為公司添麻煩,而我也向面試主管保證絕不做出任何不利公司的行為。
於是,我成了一位技術員,一天工作12小時,做2休1,每月工時高達240小時以上,大夜班,月薪近4萬。若想連續休息2天,就必須連做4天;若想連續休息3天,就必須連做6天,目前有許多產業採月休4天、週休一日制,因此若想連續休息兩天,又不想被扣全勤,只能靠連續工作12天這個方法了。所以,賴揆欲開放回可連續工作12天的勞基法修法,讓勞工有排假的彈性,這不僅是企業所需,也是非常符合勞工的需求的。
此次勞基法修法的另一個重點,就是單月最高工時可調高至54小時,不過依我個人狀況而言,恐怕必須每月加班64小時而且還必須是大夜班,才能維持我的基本生活開銷,所以僅調高至54小時,還限縮3個月總時數必須在138小時內的工時銀行措施,似乎就顯得有點為德不卒了。
至於輪班休息時間可縮短為8小時的修法,就十分讓人難以想像了。以我為例,輪休時間為12小時,扣除交班時間、交通往返、整理家務、身體沐浴、用餐時間、宗教修行、滑滑手機、處理私人訊息等,大概只剩下6個小時的睡眠時間了,如果輪休時間限縮到8個鐘頭,幾乎等於到家後必須立即倒頭就睡,不能有人際關係、不能有家庭生活、不能有宗教信仰、更不能像個人一樣去思考省思,人生無異於行屍走肉,將很難期待再有其他意義。
不過,大體而言,這次的修法方向和勞資實務運作上的需求是十分契合的,因此有人說政院推一例一休修法是很慈悲的做法,照這樣看來其實一點也不為過。然而,為了連休兩天、為了不被扣全勤而必須連續工作12 天,難道不可悲嗎?為了支應生活開銷而必須月加班時數至54小時,甚至達64小時以上,難道不可悲嗎?這些都是勞資雙方的共同需求,為什麼符合大家的需求卻演變成另一種型態的「悲慘世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