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子化浪潮來襲,大學《退場條例》是否通過屢成教育界焦點。立法院7日舉行公聽會,對於目前草案中,規定私校合格師資未達50%將列為預警學校,私校工會理事長尤榮輝批評,像台鐵能容許50%司機不合格嗎?此標準是變相鼓勵私校以低成本雇用劣質教師,最終可能造成優秀教師被劣幣逐良幣;私教工會監事會召集人陳秋瑩則表示,在預警學校的認定標準上,應該增加生師比為重要指標。
少子女化浪潮下,私立學校首當其衝,為解決私校無法經營而須退場問題,行政院日前拍版通過《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退場條例),其中首先明訂財務惡化、合格師資未達50%等標準,將學校列為預警學校;若進一步有無法清償債務、嚴重積欠教師薪資等情況,則列為專案輔導學校,正式啟動退場機制;若學校3年內未能有效改善,便須停招、停辦。
不過,該草案中第24條規定,被列為專案輔導學校後至退場的3年內,可依《私立學校法》向主管機關申請將學校改制、合併,或停辦後改辦教文、社福事業,此一轉型規定引發爭議;立法院7日舉行《退場條例》公聽會,討論也多聚焦於此規定。
「有心辦學的董事反而能以此牟取私利」
高教工會秘書長陳尚志表示,第24條正是所謂「該死的24條」,大家都認為私校是私人財產,要給予誘因退場,但他強調,私人興學不是投資辦學,且過去6家退場學校的經驗都顯示,不是學校真的辦不下去,是董事會存心惡性退場,想辦倒學校改辦其他事業牟利,而在現行《退場條例》的規範下,有心辦學的私校不見得會得到資源,但有心辦學的董事反而能以此牟取私利,強調該將漏洞補起來。
私立科大校院協進會理事長、龍華科大校長葛自祥表示,根據《私校法》第2條規定,私校是學校財團法人,「當然是私人,並非公共財」,私校雖然接收教育部補助,但也受教育部監督,補助款也不能拿來買土地、房子等不動產,不動產都是董事會出資購買,且如民間長照中心、慈善機構也接受政府補助,難道停止運作之後,財產也要收歸國有?
葛自祥指出,像財團法人結束營運時,不動產處分要尊重捐助人,而其實目前如社會住宅、長照設施都缺乏,政府部門可以考慮將退場學校的校地、校舍改為上述用途,收入分潤則捐贈給社會公益法人,過程絕不落入私人口袋。
教育部政務次長劉孟奇則指出,《退場條例》是特別法,如果沒通過,就是透過既有法規來處理私校退場。
劉孟奇強調,如果把第24條修掉,或甚至《退場條例》沒通過,就會回歸《私校法》第71條規定,學校法人因情事變更,不能達到捐助章程所定目的並已停辦後,經董事會決議及主管機關許可,得改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目前第24條其實就是引用自此規定,但過去教育部處理退場個案時,遇過學校不斷轉型拖延的情況,所以才加上3年做為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