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慶餘專欄:不要濫用「政治責任」名義!

2021-04-12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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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長林佳龍(右)為太魯閣號事故請辭,行政院長蘇貞自己不肯負政治責任,也不批准林佳龍辭呈,至於懸缺三個月的台鐵局長,當然繼續懸缺。(顏麟宇攝)

交通部長林佳龍(右)為太魯閣號事故請辭,行政院長蘇貞自己不肯負政治責任,也不批准林佳龍辭呈,至於懸缺三個月的台鐵局長,當然繼續懸缺。(顏麟宇攝)

台鐵東線普悠瑪號2018年十月才發生震驚全國的死亡十八人脫軌翻覆事故,這次清明假期第一天太魯閣號又發生半世紀多來死傷最慘重的邊坡滑落工程車撞擊事故,引起全球關心慰問。台鐵這類出軌撞擊事故接連不斷,不少交通各級首長也下台頻繁。問題是,下台理由如果只是概括承受式及政黨惡鬥式的要求負起「政治責任」,能解決任何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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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2018年才上台一個多月的交長吳宏謀被逼下台,位子還沒坐穏,憑什麼要概括承受普悠瑪事故責任?而接續吳宏謀上台的林佳龍積極有為,算是「能人在位」,這次太魯閣號事故又是包商不當操作機械且違約未設邊坡安全圍籬造成,該太魯閣號司機反應堪稱完美無瑕,事故純屬應變時間不足,林佳龍需要為此負起「政治責任」嗎?

通常,「政治責任」是政務官應負的職責。政治人物的責任包括法律責任、行政責任與政治責任。法律責任是指刑法、民法上的責任。行政責任是對政策執行督導的責任,必須分層負責,大多為事務官責任。政治責任則是對所推動或所負政策「擔當成敗」的責任,與此無關之事自有專人負責,單位最高首長毋須「概括承受」。在歐美民主國家,就很少為了重大交通或槍擊爆炸等事故,要單位最高行政首長「概括承受」、負起「政治責任」下台。

誠然,民主國家有所謂的「問責制」。部會政策制定或執行失誤時,由更高首長向相關官員究責,犯錯者引咎辭職或被解僱下台,總統制國家做法大多如此。而內閣制(如英國西敏制)國家,內閣官員是由議會選出,並對議會負責,政策制定或執行失誤時,議會議員自然有權究責。上述二者都合乎「問責制」。

但從「問責制」角度看,台灣概括承受式及政黨惡鬥式的「負起政治責任說」,卻是不及格的。像立院交通委員會變更議程,四月七日要求交長及台鐵專案報告,林佳龍再次為事故道歉及強調會負起責任,也提出台鐵未來改革方案。結果多位藍委卻在場舉牌直呼「政府殺人」「蔡政府怠惰殺人」「蘇貞昌下台」等口號,完全是政治惡鬥!反而接獲林佳龍辭呈的閣揆蘇貞昌,同日表示「現階段以搶修、搶通為先,把善後做好也是負責任的表現,現在不談這個(接受辭呈)問題!」在以總統制為主的台灣,蘇林二人的表現較藍委合乎「問責制」精神多了!

值得探究的是,台灣明明是以總統制為主的國家,為何會興起要求政務官為與政策失誤無關之事負起「政治責任」下台的風氣?緣由是1977年國民黨北區知青黨部舉辦大專院校師生參觀國家建設活動,卻在蘇澳發生翻船意外,死亡32名師生,蔣彥士因是教育部長又兼知青黨部主委,決定引咎辭職,成為中華民國政務官首次為屬下計劃疏忽(如載師生的船乃非載人用的平底船,船邊沒有護欄,人數又超載,而且沒有救生圏救生衣、沒有提醒遊客安全事項,開船者也不是合格駕駛,是當天找不到正式駕駛,臨時拉來充數的,加上風浪太大,翻船意外於是發生)主動下台的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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