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媒體報導,為了因應危險駕駛行為對用路人的威脅,英國政府正在研擬提高危險駕駛罪致死的刑度,最高可達無期徒刑。
目前的英國危險駕駛致死罪,最高可處14年以上有期徒刑,已經算是頗為沉重的罪刑。但多數罪犯只會被判處7年左右的刑期,平均刑期則不到4年,這才使得英國國內產生「既有法規警惕效果不足,研擬加重刑度」的呼聲。
根據台灣的法律規定,我國刑法第185-3條規定,有不能安全駕駛情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若因此致人於死者,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照英國經驗,《法操》認為可以回頭看看台灣法律規範,藉此探討我國規定對於危險駕駛行為的過與不及。
問題重重的酒駕標準
酒駕一直是台灣交通的一大問題,酒駕導致死亡或重傷的案件也時有所聞,因此我國刑法第185-3條特別將酒駕行為入罪,而本條也一直是歷次修法重點。除了刑度不斷提升,成罪條件也變得愈來愈寬鬆。
舊刑法的酒駕條款,是以「駕駛喝完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為成立條件,因此就算駕駛是酒後上路,還必須接受平衡、知覺、協調等測驗(例如走直線、左手畫圓右手畫方),才能確定他的酒駕行為是否觸犯刑法(註一)。但經過修法之後,我國刑法第185-3條第1項第1款則是直接規定:只要吐氣酒測值達到0.25mg/L,就直接論以刑罰,成罪門檻大幅下降。
在成罪門檻大幅下降的情況下,酒駕搖身一變,成為我國司法上定罪數量第二高的罪名,僅次於毒品犯罪。但這樣雷厲風行的法律,真的妥當嗎?或許是值得懷疑的。首先,既然刑法已經對酒駕設定一個固定的低門檻,我們幾乎可以說,會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酒駕,也必定構成刑法上的酒駕,如此一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和刑法對於酒駕的處罰,就變得疊床架屋、徒增困擾。
再者,酒駕犯罪的標準因為立法規定而僵化,導致許多只有小酌、甚至只吃了一碗薑母鴨的民眾遭到起訴,而事實上這些人的駕駛能力可能根本沒有減損。因為這些情節輕微的酒駕行為占了絕大多數,他們的結果也都只有判處幾個月,非但沒有達到一般人或立法者預期的「酒駕重罰」效果,反而大量耗費司法資源、使得酒駕案件瑣碎化。
酒駕就有殺人或傷害的間接故意?
或許會有人主張:喝酒上路的人,一定能預見自己可能會撞到人,所以具有殺人或傷害的「間接故意」。所謂「間接故意」,意思就是「我知道做這個行為後可能會發生不良後果,但就算發生沒差」,在刑法上仍然會論以故意。所以按照這個主張,只要酒駕上路,就算沒有撞到人,也會構成殺人或傷害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