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馬遜總是尋求通過談判為我們的消費者爭取最好的條件——我們如果不這樣做,將對消費者造成傷害,」 Evans說。「而且談判同時涉及亞馬遜多個業務部門的情況不應讓任何人感到驚訝——這在任何地方都是正常的做法。我們的許多客戶和合作夥伴都是這樣做的,而且通常尋求在與亞馬遜的協議中納入亞馬遜業務的其他方面。」
就亞馬遜而言,把各條業務線串聯起來的可行性非常大,因其業務範圍廣泛,涵蓋零售、雲計算、數位廣告、串流媒體內容、語音助手技術和物流等。亞馬遜是極少數能在如此眾多不同領域均佔據如此可觀地位的公司之一。
據研究公司的估計和美國國會的調查結果,亞馬遜在其涉足的許多領域市場份額都是數一數二的。來自研究公司eMarketer的資訊顯示,亞馬遜的線上零售平台是美國最大的此類平台,且遙遙領先於競爭對手,另外,以收入計,亞馬遜是美國第三大數位廣告商。來自研究公司Gartner Inc.的資訊顯示,以收入計,亞馬遜是全球最大的雲計算公司。來自研究公司Parks Associates的資訊顯示,亞馬遜的Fire TV設備佔美國串流媒體播放器安裝總量的三分之一。該公司在支持語音的喇叭、圖書銷售和線上食雜銷售等領域也佔據重要地位。
「捆綁銷售」問題
當一家公司利用其在市場上的主導地位向客戶強加條件,可能會引起反壟斷部門關注。長期以來,監管機構一直在評估一家處於市場主導地位的企業是否在限制客戶的選擇,強迫想要一種產品或服務的買家也購買另一種產品或服務,這種策略有時被稱為「捆綁銷售」。
作為反壟斷訴訟的一部分,聯邦監管部門曾對多家企業提出「捆綁銷售」指控,其中包括John D. Rockefeller麾下的Standard Oil Co.、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 MSFT)等。Standard Oil於1911年破產。2001年,微軟就幾項指控與美國司法部達成和解,但沒有承認有不當行為,司法部的指控包括微軟不公平地將其網路瀏覽器與其操作系統捆綁銷售。
美國國會議員、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簡稱FTC)和多個州的監管部門正在審查亞馬遜和其他科技巨頭的競爭行為。去年10月,國會的反壟斷小組委員會完成了一項長達16個月的調查,這項調查針對亞馬遜、蘋果公司(Apple Inc., AAPL)、Facebook Inc. (FB)和Alphabet Inc. (GOOG)旗下Google(Google)可能存在的反競爭行為。該委員會的結論是,亞馬遜擁有凌駕於平台上(第三方)賣家之上的「壟斷力量」,並提到了亞馬遜利用其在線上商務中的主導地位,在與其他業務領域的公司談判時向對方施壓的證據。